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吳建融受賄、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依法公開宣判,對吳建融以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二百萬元。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官方微信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吳建融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員會秘書長、副書記,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上海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其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計收受賄賂人民幣2050萬餘元。
2017年3月,時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的被告人吳建融在申報領導幹部個人財産時,未按規定如實申報其妻子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記憶體款300.46萬港元(折合人民幣267.41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建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還未按國家規定申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隱瞞境外存款罪。吳建融犯兩罪,應數罪並罰。綜合考慮吳建融在受賄犯罪中具有坦白情節,在隱瞞境外存款犯罪中具有自首情節,到案後退繳全部贓款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