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行混改時,就有很多聲音質疑我們侵吞國有資産,造成國有資産流失,儘管後來我們企業的混改很成功,還是有人給我們扣這樣的帽子。”在一家被稱為“混改樣本”的企業採訪時,企業負責人私底下跟記者説。
通過機制改革,最大化激發企業家精神和市場活力,一直是我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目標。然而,《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採訪中聽到多位企業家反映,混改面臨三重束縛,導致企業家被捆住手腳,難以充分發揮活力:大量國資流失風險點和制度死角存在,導致混改面臨較大風險,企業管理者擔心被輿論秋後算賬,被扣上“國資流失”“侵吞國資”等帽子;混改企業面臨黨管幹部和市場選人用人的矛盾;員工持股改革遭遇法律障礙,相關法律配套滯後,導致員工持股難以操作。
産權束縛: “制度死角”令改革者顧慮重重
一位受訪企業家對記者説:“即使企業混改總體成功,國有資産沒有被‘賤賣’,但難免百密一疏,萬一輿論秋後算賬,企業負責人始終要被責怪和質疑,出於安全考慮,不如做個太平官,最終受傷的還是企業。”
中部地區一位企業家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在上一輪國企改革中,個別企業操作不規範,造成部分國有資産流失,遭到輿論詬病。近年來,也有一些企業打著混改的幌子行利益輸送之實,進而造成國有資産流失。有歷史與現實雙重背景,輿論對混改存在質疑在所難免。
産權問題是混改的核心問題,又是避免不了的敏感問題。無論是引入民營資本,還是允許員工持股,只要存在暗箱操作、利益輸送,進而造成國資流失的“制度死角”,就難以避免受到外界質疑。
冷水江鋼鐵集團董事長陳代富認為,部分地區仍然存在國有資産底數不清,國有資産評估缺乏科學合理方法,國企品牌和聲譽等無形資産價值難以估價,資産評估過程不夠規範,基層産權交易市場不發達導致競價機制不科學等問題,這些都是導致國資流失的風險點。
多位受訪企業負責人認為,目前市場規則日趨規範,大規模的交易性流失可以避免,但只要上述風險點不去除,始終就存在制度死角,難以避免國資流失。這些風險點,於心術不正者,會導致漏洞被利用,國資被侵吞;于有志於做事業的企業家,也會顧慮重重,難以下定改革決心,難以放開手腳,甚至為了求穩,維持現狀,錯過改革機遇。
一位企業負責人稱,2003年中央提出對科技類等企業積極推進經營者和技術人員持股,但多年來並無多大進展。他指出,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在目前的機制下,員工持股可能造成國有資産流入個人腰包,社會輿論對此非常質疑和擔憂,企業不願成為輿論靶子,寧可求穩不變。
用人束縛:
董事會與黨委會協調仍待探索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表示,用人機制的改革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但是,如何協調黨管幹部原則和市場選人用人之間的矛盾,目前還沒有很好地解決。
明確“黨管幹部”的國企,堅持市場選人用人的民企,二者通過混改“聯姻”後,怎麼處理選人用人問題?成為多數企業家在混改中的又一重困惑。
有企業家指出,董事會理論上是一家公司最高治理機構,但部分國企的董事會地位長期分量不足、權責不明,尤其是在高管人員的任用上,董事會話語權不夠,難以體現市場選擇。
沱牌舍得集團是四川省酒類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宗成功案例。該集團一位負責人表示,沱牌最大的弊病在於經營不靈活,內部管理行政色彩濃厚,高管由地方政府任命,享受行政級別待遇。有專家認為,沱牌應該通過此次混改,改革這種體制,注入新的管理理念、新的管理體制。
但是這一改革過程非常艱難。某國有企業一位負責人説,國資委控股的企業在幹部的選聘、高管的管理等問題上,組織部門之前都有著非常明確的管理規則,領導都是組織任命産生,管理人員都有行政級別,而股權多元化後,哪些管理規則是適用的,哪些是不適用的,目前並不明確,改革之路艱難。
中國建材集團總經理曹江林曾表示,必須妥善解決混改企業用人問題,否則,即使進行了混改,也出現權責不分、效率低下,導致企業難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湖南一家民企負責人認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最終目的應該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但如果選人用人還是政企不分,恐怕現代企業制度只能是空中樓閣。”
此外,高管層的薪酬到底按體制內待遇還是按市場規則,也是混改企業面臨的難題。有學者認為,多數地方國資委對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總額是限制的,實際上對競爭性國有企業來説,這也是不合理的,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高管報酬,應該由董事會來確定,這樣才能形成激勵機制。
向松祚認為,實施混改後的企業,到底如何協調黨管幹部和市場選人用人之間的矛盾,這一層面需要國家來做出探索。“説得通俗點,就是董事會與黨委會的協調需要在中央層面進行進一步探索,不然的話,政企難分,束縛太多,企業家身上的活力難以激發。”
股權激勵束縛:
員工持股面臨法律桎梏
不少企業家指出,我國仍然存在多方面的制度保障缺口,企業員工持股缺少法律依據,員工的角色轉換沒有充分的法律支援。他們建議,必須修改現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對員工持股進行立法規範。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最新一輪國企改革從頂層設計層面確認了允許員工持股的改革方向,意味著自上世紀80年代在我國幾經興起、屢被叫停的“員工持股”進入一個新的時代。
多位企業家認為,在經濟下行、國企改革艱難的背景下,員工持股有特殊的意義,有利於減少改革阻力、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加對員工的激勵。近年來,一些省份還針對員工持股提出專門方案,支援經營管理者、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幹通過技術入股、增量獎股、期股期權等方式持股。
針對我國目前仍然存在的制度缺口,多位受訪企業家建議,修改現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規,對員工持股進行立法規範。
北方重工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耿洪臣認為,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的股東人數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超過200人,這就對參與人數眾多的職工持股計劃構成了法律上的障礙。
湖南臨武舜華鴨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胡建文表示,必須對現行公司法進行修改,擴大股東人數,或解除公司法中對股東人數的限制,才能完善混合所有制經濟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針對“職工持股會”等現有員工持股形式缺少統一的法律保護問題,廣東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南東説,受公司法等規定的限制,許多企業不得不採取職工持股會、工會持股等形式,來實現員工持股,但很多企業並沒有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定位,發生糾紛後職工持股的權益得不到保護,應當修改完善公司法,明確職工持股會的法律地位。
此外,胡建文告訴記者,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職工持股會不得作為上市公司股東,證監會也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這類企業在進行IPO時,這個問題成為上市的法律障礙,企業難以獲得上市資格,發展壯大受到影響。
(責任編輯:胡愛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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