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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專家談銀行“債轉股”:警惕短痛變長痛

  • 發佈時間:2016-03-22 13: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盧靖  責任編輯:李春暉

  近日,“商業銀行將被允許把企業的不良貸款置換為股權”的消息引發市場熱烈討論,記者就“債轉股”國際做法及中國90年代“債轉股”經驗採訪多位專家,如何用好“債轉股”是備受關注的焦點和難點。

  銀監會披露的商業銀行經營指標顯示,2015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資産餘額1.27萬億元、同比升51%,不良率1.67%、同比升42BP。在不良雙升的背景之下,“債轉股”消息一齣,便被市場認為是擴充處置不良資産的手段之一。

  90年代“債轉股”經驗:轉股為了回收貸款

  “債轉股”在中國並不是首次提出,20世紀末,“債轉股”曾經在我國處置銀行不良資産時大量採用,被視為國企解困三大政策之一。國家經貿委(2003年被撤銷併入發改委、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于1999年7月發佈《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題的意見》,同年9月,中國信達資産管理公司與北京建材集團簽署北京水泥廠“債轉股”協議,由建設銀行剝離給信達資産公司的9.7億元貸款債權轉為股權,這是我國第一次真正的“債轉股”運作,在此輪不良資産處置當中,通過債轉股方式處置了約4000億不良資産,佔比約30%。

  中信證券分析師肖斐斐在研報中分析稱,從歷史上“債轉股”的經驗看,“債轉股”完成後的收益主要來自分紅、股權轉讓或資産重組。商業銀行在完成“債轉股”之後,持有股權的根本目標並非實現資本增值,亦非運營企業,而是最大限度、最快速度的實現貸款回收。

  有分析指出,銀行成為股東之後,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業生産經營,甚至通過投貸聯動、並購貸款等方式,推動部分産能過剩行業的戰略性重組兼併。

  中國農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向松祚接受央廣網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想法太簡單,他反問道:“銀行成了大股東,難道銀行派出董事長嗎?如果是私有企業之間那是可以的,這種做法很多。國有企業比如大國企,銀行成了大股東難道能向大國企派董事長、總經理?不能派董事長、總經理,怎麼參與管理。”

  銀行當債主拿不回本息 當股東就能分紅嗎?

  從國際上看,在1929年的金融危機、股市崩潰和經濟蕭條之際,義大利就曾將企業無力歸還的貸款轉化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之後義大利政府成立了伊利亞控股公司,由其購買銀行持有的企業股權,對這些企業進行重組,重組成功後,再把企業賣給私人。

  美國、日本在幾次金融危機時處理不良資産的模式與中國“四大AMC(資産管理公司)”模式並無二致,即由政府籌建資産管理公司統籌,背後以財政力量不斷消化壞賬。

  我國目前的不良資産處置也以資産管理公司(俗稱“壞賬銀行”)為主,從四大AMC到各省AMC到前不久落戶地市的溫州AMC,不良資産市場近兩年愈發活躍。向松祚認為,允許商業銀行“債轉股”基本目的是一石二鳥,一方面銀行的不良資産變成投資就是正常資産,防止銀行不良率出現大幅上升,賬面上比較好看,同時可以降低企業的財務成本,不用付息。

  與其他國家處理不良貸款的方式相比,向松祚指出,“債轉股”是一個通常的做法,關鍵的問題在於必須要按照市場的原則,由企業、銀行、金融機構由自主談判來決定,不能由政府指令來做,否則埋下的隱患非常大。

  向松祚進一步指出他的擔憂主要在於:“企業本身沒有市場前景,就應該讓他破産,不應該讓它通過‘債轉股’方式繼續生存。銀行當債主的時候拿不回本息,當股東的時候就能分紅嗎?哪些行業、哪些企業能做‘債轉股’需要區別對待,像僵屍企業就不能這麼做了,該退出市場的就應該退出市場,老是希望轉移、延緩風險,最終風險只會越積越大。”

  “債轉股”仍在設計研究中 業界態度偏保守

  哪些行業、哪些企業將首先迎來“債轉股”仍未可知,銀監會主席日前回應稱,銀行“債轉股”還在研究中,需要經過一系列制度設計和技術準備才能推開。

  站在監管層角度,我們認為大面積推動“債轉股”的可能性不大,更多可能還是個別試點,同時對於債轉股企業資質的認定應該會較為謹慎,以防止將僵屍企業的風險傳導至銀行體系和潛在的利益輸送發生,平安證券分析師勵雅敏分析稱。

  向松祚直言:“我認為‘債轉股’近期內幾乎沒有什麼作用,從銀行本身來講,很多是不會同意‘債轉股’的,本身本息就拿不回來,轉成股權以後也是不良資産,一個投資長期沒有回報,也要核銷掉,遲核銷不如早核銷,調賬不能永遠調下去。”

  國泰君安首席銀行分析師邱冠華亦在研報中指出,銀行需要對債務方的甄別很嚴格,否則只會變短痛為長痛。

  他認為,“債轉股”將對銀行産生四點影響:第一,不良資産“債轉股”,將降低賬面不良額和不良貸款率,提高撥備覆蓋率,緩解銀行核銷壓力;第二,增加資本佔用,目前企業貸款風險權重為100%,不良資産“債轉股”後,風險權重將為400%;第三,拉長回收週期,降低資産週轉率,但未來的退出機制有待厘清;第四,對銀行股影響為中性,實施進度和效果仍有待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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