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重啟不良資産證券化
- 發佈時間:2016-03-04 09:29:3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銀監會日前召開工作會議並確定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招商銀行等6家銀行作為不良資産證券化的首批試點機構,總試點額度為500億元。據了解,中行山東分行的首單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規模目前已經進入評級階段。
早在2005年,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乃至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出臺了一系列與信貸資産證券化相關的法規。受到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出於金融系統安全的考慮暫停了國內資産證券化試點,直至2012年5月才重啟。
據了解,雖然在2012年重啟資産證券化業務,但不良資産證券化方面卻沒有實現突破。直到今年1月份銀監會的這次會議,監管層在會議上明確提出將不良資産證券化作為重點工作之一。
改善銀行資産負債表
根據銀監會發佈的數據,截至2015年四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1.2744萬億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67%。截至去年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餘額已經連續17個季度上升,不良貸款率連續10個季度上升,不良“雙升”使得商業銀行經營持續承壓。
中投證券研究總部首席行業分析師張鐳認為,目前上市銀行的不良貸款餘額超過1萬億,首批試點規模不足上市銀行不良貸款總量的5%。“儘管對於銀行資産品質不會帶來明顯的改善,此次試點釋放出積極信號,銀行也將會有更多的渠道化解不良、提升資産品質。”張鐳表示。
張鐳認為,上市銀行發行不良資産支援證券可以減輕不良壓力,緩解不良風險。他認為,依循資産品質的篩選邏輯,經營穩健的浦發銀行、建設銀行以及資産品質壓力較小的寧波銀行等城商行具備較好的投資價值。某城商行內部人士對記者表示,根據他的了解,城商行對不良資産證券化普遍持歡迎的態度。他表示,核銷等傳統的處置方式作用有限,並且會減少銀行利潤,不良資産證券化能豐富管控、處置不良資産的手段和方法。雖然在他看來,商業銀行不良資産證券化是目前的權宜之策,幫助商業銀行“以時間換空間”,恢復市場信心,所以後續的政策引導非常重要。
“發行不良資産支援證券有助於銀行業加速處置不良資産(不良核銷程式較為繁瑣),減輕撥備壓力,降低商業銀行隱藏不良的動機,緩釋銀行業不良風險。”民生證券銀行業研究員廖志明對本報記者表示。
不過,中信建投證券銀行業首席分析師楊榮認為,不良資産證券化對銀行的貢獻主要在資産負債端,對利潤端貢獻非常小。而且只有不良資産證券化規模達到一定幅度後,對資産端的改善才能夠顯現出來。張鐳認為,不良資産證券化試點規模500億,依然較小,尚不能夠對銀行資産端構成多大的利好。
挑戰AMC的主營業務
“相較于轉讓給四大資産管理公司(AMC,即‘壞賬銀行’),商業銀行重啟不良資産證券化可以獲得更高收益,利於減輕業績壓力不良的加速處置有利於銀行業重新將重心放到業務發展上,提升盈利水準。”廖志明表示。
2006年開始,四大AMC中的信達資産和東方資産對以證券化方式處理不良貸款進行了探索。據統計,截至目前,四大AMC總計發行了9期資産支援證券(ABS),其中,在資産證券化首輪試點的2005年至2008年,信達資産發行兩期,東方資産發行1期,2014年,華融資産發行兩期,東方資産和長城資産各發行1期,而到了2015年,長城資産、華融資産各自發行了1期。
在商業銀行方面,中國建設銀行也在2008年時成功發行了“建元2008-1重整資産證券化信託”項目,資料顯示,該證券化産品的“優先級資産支援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向投資機構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次級資産支援證券”則向與建行關係密切的信達資産定向發行,且在“優先級資産支援證券”本息償付完畢前不得轉讓。
廖志明認為,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産證券化預計不會對四大及地方AMC業務造成太大影響。AMC可利用其對不良的專業水準來投資不良證券化産品,參與認購産品劣後級。未來,預計AMC也會通過證券化方式來處置收購的不良資産。
收購和處置不良資産是AMC的主營業務。相比商業銀行,AMC更注重回收的時效性,而對商業銀行來説,處置不良資産是為了緩解資産品質壓力,降低表內風險等。在産品的實際發行中,AMC會選擇自持部分的次級,以提升産品的吸引力,對於現階段不良資産證券化的發行初衷而言,商業銀行可能會選擇自持僅監管要求的部分次級,從而實現成功出表。處置力度不同,AMC在處置不良方面,具有更多的經驗和渠道,僅僅會將證券化作為一種可選路徑。
配套仍需完善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全面正式推行貸款五級分類方法。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屬於不良貸款的範疇。業內人士認為,適合進行資産證券化的不良貸款,至少應該是可疑貸款以上的級別。
記者從監管機構關於信貸資産證券化的規定了解到,雖這些法規未明確對不良資産證券化進行限制,但可以看到對基礎資産的選擇上,包含穩定可預期的現金流收入,此外對資産品質、産業政策導向也有相關的要求。從不良資産的結構並且結合國家的産業政策,目前一些産能過剩行業的不良資産不一定適合參與證券化。
楊榮認為,不良資産證券化還面臨著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的支援及資訊披露要求等多方面的不完善。主要包括會計準則配套設施(能否出表);稅收規定配套設施(須消除或儘量避免重復徵稅;明確交易行為及所得的性質認定);資訊披露配套設施;二級市場流動性尚缺等方面的有待完善之處。
“當然,優質資産的證券化應該是資産證券化的主流。但即便是經濟上行期,銀行也有處置不良貸款的需求。”廖志明説。他認為,不良資産證券化應該成為商業銀行今後處置不良資産的一種重要的市場手段。
相比優質信貸資産證券化,不良資産證券化産品存在資訊不對稱,風險較高等缺點。廖志明認為,為吸引投資者,不良資産證券化可採用“優先-劣後”結構化設計,且可以由發行人進一步對優先級進行增信。他預估,首批試點可能與2008年前實施的4單不良資産證券化項目做法類似,不會採用與優質資産打包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