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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債轉股應避免扮演壞賬銀行 需選優質企業實施

  • 發佈時間:2016-03-22 07:32:2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銀行債轉股應避免扮演“壞賬銀行”

  3月16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答記者問時表示,可以通過市場化債轉股的方式來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同日,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回應不良債權轉股的問題時亦表示,不良債權轉股正在研究當中,需要經過一系列的技術設計和各方面的準備才能夠推開。

  債轉股對於企業和銀行來説是雙重利好,不過商業銀行在債轉股的過程中不應再扮演“壞賬銀行”的角色,要注意選擇合適的企業進行債轉股操作。

  銀監會公佈的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監管指標數據顯示,截至2015年底,商業銀行全行業不良貸款餘額升至12744億元,較2014年底大增51.2%;不良貸款率1.67%,較2014年底上升0.42個百分點。選擇合適的方式處理銀行不良貸款迫在眉睫。

  在眼前的局勢下,不良債權轉股權對於商業銀行和企業來説是雙贏的:企業減輕債務負擔,從而為重組整合贏得時間;對銀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業直接破産清算,債權人回收的比例很低,如果通過減免債務並展期,或者債轉股的方式減輕企業付息壓力,讓企業維持生存,與清算相比,是多贏的方式。

  商業銀行通過債轉股成為股東後,有望更加深入地介入企業生産經營,甚至通過投貸聯動、並購貸款等方式,推動部分産能過剩行業的戰略性重組兼併。這不失為在當前行政手段主導的模式之外,又開闢了一條利用市場方式推動産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渠道。

  根據目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風險資本權重的認定,“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的股權投資”按照400%的加權風險系數計提風險資本。因此債轉股可能會對銀行的資本造成較大壓力。另一方面,目前《商業銀行法》中第43條明確規定“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産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法律法規的突破仍需要時間。

  筆者認為,在有限的條件下,商業銀行只應該在有整合潛質的行業選擇行業龍頭進行債轉股,而不應將其無限制推廣到所有“僵屍行業”和“僵屍企業”,抓住困難行業龍頭企業股權推動行業整合,是最終解決産能過剩行業矛盾的有效途徑。

  目前面臨巨大償債壓力的企業,大部分屬於重資産、産能過剩的傳統週期類行業。這些行業內的部分企業,本身可能是技術領先、擁有競爭力的公司,只是受制于所在行業的産能過剩和惡性競爭才陷入困境。若能定點、精準地對這類企業債轉股,一方面可以大幅度減輕其財務壓力,使之相對於同業的存活能力明顯增強,從而有助於其通過兼併重組等手段促進全行業的去産能進程;另一方面,銀行通過持有這些“剩者為王”的優質企業股權,也更有可能從股權升值空間中獲益。可見,適量、精準的選取産能過剩行業中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有利於促成經濟調結構,企業恢復活力,債權人利益得到保證的多贏局面。

  政府需要修改規則並加強監管,以防止實際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和利益綁定問題。尤其是銀行需要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手段,以防止利益輸送。對什麼樣的企業能夠債轉股,應該有嚴格的條件約束,只有那些産品有市場競爭力,但因週期性問題導致資産負債率以及財務壓力比較高的企業,可以通過債轉股減輕企業壓力,度過週期性難關,達到“銀企雙贏”的局面。應該防止在去産能的過程中,將那些技術落後但債務過高的國有企業,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進行債轉股。這應是一個市場化的過程,但必須以加強監管防止道德風險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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