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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大力推進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9-16 09:27:57  來源:財政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關於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期,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為認真貫徹落實國發〔2015〕37號文件精神,現就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進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

  2015年全國城市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已確定為540萬套,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確保完成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目標任務。對於已經簽訂合同並實施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合同和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財政資金,確保項目資金需要;對於尚未簽訂合同或已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房屋徵收、拆遷以及補償安置等工作。

  二、科學編制2016-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計劃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做好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同時,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當地城市棚戶區居民住房狀況和需求情況進行摸底統計,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財政承受能力,科學制定2016年、2017年城市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包括實物安置和貨幣安置計劃。在此基礎上,各級財政部門要提前做好2016年城市棚戶區改造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工作,按規定渠道籌集和安排資金。

  三、主動參與研究制定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

  市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摸清本地區存量商品住房底數,根據本地區房地産市場狀況,主動參與研究制定本地區城市棚戶區改造實施方案,因地制宜確定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方式。對於人口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價不高、市場房源較多的城市,應當積極推行貨幣化安置方式,將貨幣安置補償款發放給被拆遷居民,由被拆遷居民自主到市場購買安置住房;或通過政府部門搭橋組織房源,嚴格審核商品住房價格,由被拆遷居民與開發企業按核定的價格簽訂購買安置住房合同或協議,政府部門根據合同或協議將貨幣安置補償款支付給開發企業。對於人口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價較高、市場房源短缺的城市,確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關部門抓緊做好項目選址等各項前期準備工作。

  四、積極穩妥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一)多渠道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按照“省級負總責,市縣抓落實、中央適當補助”的原則,中央和省級財政根據各地區財政困難狀況、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完成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籌集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目前,市縣可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來源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等。具體如何安排、安排多少,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城市棚戶區改造資金總體需要、相關資金來源狀況、政府資金需求、上級補助等因素,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通過市縣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統籌安排。市縣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地方政府債務彌補的,可通過省級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援。

  (二)儘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按照國發〔2015〕37號文件規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範圍,嚴格限定在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徵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儘快制定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對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具體範圍、購買主體、承接主體、購買方式、購買程式、購買服務資金來源、購買服務資金預算管理、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市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辦法,公開擇優選擇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並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

  (三)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市縣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市縣財政部門要及時跟蹤和掌握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進程,包括城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安置方案具體實施和進展情況,城市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籌集進展情況等,按照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協議要求和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進度,在編制年度預算時做好購買服務資金安排,向提供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及時撥付資金,確保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需要。同時,要按照財政部規定,做好政府購買城市棚戶區改造服務資訊公開工作。

  五、落實城市棚戶區改造涉及的稅費優惠政策

  (一)落實免收各項收費基金優惠政策。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財政部規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同時,按規定免收省級出臺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落實免收土地出讓收入政策。對城市棚戶區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方式供應,除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外,一律免繳土地出讓收入。

  (三)落實稅收減免政策。對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執行。

  六、推廣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貼息

  為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各地區要認真落實財政部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貸款貼息辦法》(財綜〔2014〕76號),對符合條件的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貸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補貼。貼息資金來源為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資金。貼息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為準,原則上不超過2個百分點。貼息期限按項目建設、收購週期內實際貸款期限確定。

  七、管好用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

  為使城市棚戶區改造這一重大民生工程真正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各地區要管好用好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嚴禁各地區通過虛報城市棚戶區改造任務或將城市道路拓展、重大工程建設等涉及的房屋拆遷納入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等方式,騙取套取中央和省級財政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各地區不得違規撥付或滯留城市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不得拖欠城市棚戶區改造工程款;不得將應當用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財政資金、銀行貸款、企業債券收入等資金,挪用於園區開發、對外借款、投資經營、彌補工作經費等支出。對於違反規定的,將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八、加強城市棚戶區改造貸款管理

  各地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 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0號)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城市棚戶區改造貸款納入政府債務限額和預算管理,並加強對貸款用途的跟蹤管理,不得挪用,切實防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

  九、開展城市棚戶區改造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各地區要按照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印發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綜〔2015〕6號),將2015年城市棚戶區改造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範圍,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財政部將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以適當形式向各地區反饋績效評價結果,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開本地區的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分配以後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制定調整相關政策以及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對於得分60分以下的地區,財政部將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數額,省級財政也要相應扣減分配該地區的省級補助資金數額。

  財政部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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