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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億類平臺債面臨縮水:過分依賴政府者不能發債

  • 發佈時間:2015-07-30 00:31:4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此前已上報上交所預審的千億類平臺債或將“縮水”。《經濟參考報》記者從多個券商人士處獲悉,監管部門近日對公司債券發行標準進行了明確,除名單被列入銀監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監管類)的公司外,發行人經營活動現金流和營業收入過分依賴地方政府的公司也不能發行公司債。

  此外,發行人控股股東、子公司或實際控制發行人的其他公司屬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行人應與其有相對獨立的市場化運營業務和現金流入,並制定切實有效的募集資金監管和隔離機制。

  “這次對類平臺債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標準進一步進行明確,整體來看,基本和春節前後證券業協會的標準差不多。”北京一券商人士29日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不過,和此前協會的發行標準相比,雖然都是由主承銷商來核查,但是這次增加了明確的量化指標。

  據上述券商人士透露,監管層近來對所有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含在審項目)發行標準進行了明確。關於公司債發行人的主體資格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不得發行公司債券:被列入中國銀監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名單(監管類);最近三年(非公開發行的為最近兩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現金流入與發行人經營活動現金流入佔比平均超過50%,且最近三年(非公開發行的為最近兩年)來自所屬地方政府的收入與營業收入佔比平均超過50%。不過,符合條件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特別目的公司、募集資金專項用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了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的保障性住房(含棚戶區改造)項目等除外。

  根據規定,被列入中國銀監會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監測類名單(退出平臺類),或發行人涉及土地開發、政府項目代建(BT)及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相關業務,或控制股東或子公司存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發行人應當作出如下承諾和資訊披露事項:一是提供本次發行公司債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債務的承諾;二是募集資金用途不用於償還地方政府債務或者用於公益性項目;三是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募集説明書中強化業務運營模式、治理結構等相關披露內容。

  對於存在上述三類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主承銷商還應當核查相關內容,併發表明確的核查意見。比如,發行人是否按照《公司法》建立了現代法人治理結構和健全完善的決策機制,是否具有市場化運作的經營性業務;地方政府債務清理甄別情況對發行人的相關影響等。

  今年以來,類平臺債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呈爆髮式增長。“目前上報給上交所預審的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公司債券和私募公司債已有約4000億元規模,其中大部分都是銀監會名單之外的類平臺公司。”一位上海投行人士坦言,一旦新的甄別標準、披露和核查要求落地,已上報上交所預審的類平臺債勢必要“縮水”。不過,新規還提出“對於具體問題實施標準可適當靈活掌握”,也為放寬條件留下了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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