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印發通知要求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
- 發佈時間:2015-07-29 17:46:00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7月29日訊 據人社部網站消息,近日,經國務院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印發了《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明確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結存的地區降低生育保險費率。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個重大舉措,也是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穩定就業,實施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
近年來,生育保險制度運作平穩,生育保險待遇穩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職工身體健康、促進婦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區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余偏多等方面的問題。此次調整費率將進一步深化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強化基金科學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測算,通過調整費率,全國一年可為企業減輕負擔120億元。調整後生育保險待遇水準不受任何影響,隨著國家經濟發展,生育保險待遇將會逐步提高,併為參保職工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
《通知》提出,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為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各地要根據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通過調整費率,將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準。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的統籌地區,應將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應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統籌地區要按程式調整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基金累計結余低於3個月支付額度的,要制定預警方案,並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要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範生育保險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不足支付時,統籌地區要採取加強支出管理、臨時補貼、調整費率等方式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確保參保職工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通知》還要求,各地要爭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或工作方案,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