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讀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相關問題
- 發佈時間:2015-07-29 17:51: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張少雷
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生育保險基金結余超過合理存量的地區,下調費率。就此問題,記者採訪了人社部醫療保險司負責人。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通知》的背景情況。
負責人:目前,生育保險主要依據是《社會保險法》和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其中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是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則籌集和使用;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生育人數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自《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實施以來,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相繼出臺了地方生育保險辦法,推動生育保險工作,參保人數逐年增加,基金規模不斷擴大,在促進婦女就業、均衡用人單位負擔,維護女職工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底,全國31個省份出臺了地方生育保險辦法,參保範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參保人數達到1.7億人;2014年全年基金收入446億元,支出368億元,累計結余593億元。2014年,全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613萬人次,比去年同期增加92萬人次,增長率17.6%。雖然生育保險工作有了長足的發展,但是,也存在地區之間發展不平衡,基金結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規範等方面的問題,需要進行規範和調整。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減輕企業負擔工作。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對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進行了部署,近期國務院第9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適當降低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方案,要求兩項保險進行費率調整工作。這項工作主要是聚焦經濟運作中的新情況和企業面臨的突出問題,下決心採取有針對性措施降費清費,減輕用人單位負擔,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兩部頒發的《通知》是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部署的具體措施。《通知》對生育保險費率調整範圍、測算依據以及防範風險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明確2015年10月1日實施。這項工作將會加快完善生育保險政策步伐,推動生育保險經辦精細化管理,提高生育保險基金使用效率,為人民群眾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
記者:此次降低生育保險費率工作在什麼範圍內開展?
負責人:這次調整生育保險費率是依據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基金存量劃分的,不搞一刀切。目前,全國生育保險基金結余存量不均衡,有的地區生育保險基金當期收不抵支,也有的地區基金存量可支付一年半以上。針對這種情況,《通知》要求降費率工作在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合理區間的統籌地區進行。在《通知》中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合理結存量相當於6至9個月待遇支付額。凡是統籌地區基金累計結余超過9個月支付額的,都應下調生育保險基金費率,調整到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以內。具體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測算,根據近年來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調整後將會逐步消化過多的基金存量,保持基金收支平衡,促進良性運作。
記者:這次完善生育保險政策降低生育保險費率是否有風險?費率能降低多少個點?
負責人:據上年生育保險統計數據顯示,部分地區基金結余可支付一年半以上,生育保險基金有下調費率的空間。另外生育保險與其他保險項目比較,預見性強,風險相對小,可通過對懷孕和出生人口數據、工資增長幅度、醫療消費增長情況以及其他變數進行測算,高風險支出相對比較少,基金運作相對穩定。
為了保證基金運作安全,《通知》規定生育保險基金結存留有6~9個月支付額的區間,並要求地方加強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測和管理,按月進行基金監測,及時了解生育保險動態變化,防範風險。當基金累計結余低於3個月支付額度的時候,就要制定預警方案,同時向統籌地區政府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報告。結餘額繼續下行,就要積極採取應急措施,如通過提高統籌層次,加強基金和醫療服務管理,規範生育保險待遇等方式,力求基金平衡。這次調整之後,部分地區籌資比例可下調0.5個百分點,估計一年可減輕單位負擔120億元左右。
記者:調整生育保險費率之後,如何保障生育保險待遇?
負責人:這次調整費率工作不會影響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問題。《通知》要求地方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在確保生育保險待遇落實到位的前提下,進行費率調整。也就是説,統籌地區要依據國家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當地出生人口情況及待遇支付情況進行測算,如果不夠支付9個月的生育待遇,就不用調整費率。因此,這次調整費率不會影響待遇支付。
記者:生育保險待遇有哪些項目?
負責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要求,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期間的生育津貼、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等。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確定的産假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另外生育津貼是産假工資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貼與産假工資不能重復享受。
生育的醫療費用指女職工在孕産期內因懷孕、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規定的産前檢查及分娩住院期間診治妊娠合併症、並發癥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指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紮及復通手術、實施人工流産術或者引産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全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用負擔醫療費用。
記者:這次調整生育保險費率政策,能否適應各地的差異,保證基金平穩運作?
負責人:目前各地經濟發展水準、産業結構、勞動力資源分佈以及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水準差異很大,因此,這次生育保險費率調整已充分考慮地區之間的不平衡。政策調整主要取決於統籌地區基金結余存量,並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權,要求地方根據上一年基金收入和結余情況,以及國家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進行測算,通過調整費率,將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合理水準。具體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根據近年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確定。基金存量在合理區間的地區,不進行費率調整。
記者:降低生育保險基金費率工作什麼時候開始進行?
負責人:《通知》要求地方儘快開展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摸底、測算及調查研究工作。爭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辦法或工作方案,確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