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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成型 調劑地區間收支餘缺

  • 發佈時間:2015-07-28 01:00:0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經濟參考報》記者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人士處了解到,人社部正推進養老保險頂層設計研究,目前已經形成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方案將在年內出臺。從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看,目前各地差距巨大,5地區可支付月數不足10個月。專家認為,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將使制度徹底擺脫地區間基金收支餘缺無法調劑的難題,可以提高制度遵繳率,穩定收入來源,有利於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長期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早在2012年,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就已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但此後,全國統籌推進步伐緩慢,甚至一度陷入停滯。

  有專家認為,統籌層次太低是目前社保制度一切弊病的根源。便攜性問題、投資運營問題、財務風險問題和可持續性問題的解決,都要求提高統籌層次。

  事實上,從養老保險收支情況看,各地差異巨大,全國統籌已迫在眉睫。記者從人社部得到的數據顯示,2014年,養老保險收入超過1000億元的有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四川,上述8個省市的基金收入就佔到總收入的52.7%。支出超過1000億元的有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四川,7省市的基金支出佔到總支出的44.7%。

  從基金結余情況看亦是如此。截至2014年底,廣東省累計結余達到5128億元,北京、浙江、江蘇、山東、四川結余也超過或接近2000億元。但貴州、吉林、天津等15個地區的結余均不及500億元。2014年養老保險的可支付月數也極不平衡,廣東、北京分別為50和30個月,但黑龍江、天津、陜西、吉林4個省市和新疆兵團的可支付月數均不到10個月。

  “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是優化社會統籌制度的最重要的契機。”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教授楊俊表示,隨著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方案的出臺,可以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的整體規劃,消除地區之間因為負擔比差異而導致繳費壓力輕重不一,也可以通過地區之間調節資金餘缺,起到化解地區負擔比差異,實現互助共濟的功能。

  不過,基於一些歷史因素,全國統籌必然面臨阻力,其中最大的阻力之一就是各個地方固化的利益格局。

  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秘書長唐鈞認為,推進養老金全國統籌,必然會出現用東部盈餘的養老金來彌補處於虧空狀態的中西部地區,這將引發東部地區的不滿,對提高養老金統籌層次形成阻力。

  社科院世界社會保障中心主任鄭秉文也持有相似觀點。首先,由於養老金管理的層級很低,現金流收入與支出及其核算主要發生在縣市級政府,真實資産也沉澱在這一級,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只有賬簿,而不掌握基金;其次,由於統籌層次太低,各級政府對養老保險制度都有出資的義務,這就説明事權和財權是分散的,即資産的實際保管權在地方,但名義上的決策權卻在中央,“夾”在中間的省級政府向中央政府負責。

  “這意味著,從理論上講,各級政府都擁有養老保險的財權,但事權則與之不完全匹配。”鄭秉文認為,地方政府雖然只有基金的“保管權”,沒有決策權,但久而久之,基金規模不斷擴大,逐漸成為地方政府的一個利益,並且越來越固化,“20多年來,這是統籌層次難以提高的真正原因之一。”

  對於實現全國統籌的關鍵,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認為在於利益關係平衡,尤其是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具體負什麼樣的責任,要落實和平衡。在資金配置上不會“一刀切”,可能採取全國統籌調劑的模式:“最關鍵的就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權利,具體的方案出臺後,不能只有中央有積極性,機制建立後不能都等著中央出錢,地方完全沒有積極性”。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養老金全國統籌不能操之過急。養老金全國統籌只是手段而非目的,不能為了統籌而統籌,而是要等到制度、管理、技術、認識等方面的條件具備後,再加以推行。另外,中央與地方都要負擔新的責任——中央應該負責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養老金的預算、政策、技術等;地方政府應該依法負責養老金的收繳和發放,“雙方應該擰成一股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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