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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刷新見解)

  • 發佈時間:2015-07-27 00:00: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龐楷 楊馥  責任編輯:羅伯特

  所謂個人稅收遞延型(以下簡稱“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指投保人購買個人養老保險時,保費在稅前列支,在領取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已超過2億,約佔總人口的14.9%。預計到2050年,我國老年人口將超過總人口的1/3。如何應對“銀發浪潮”,確保我國順利度過人口老齡化高峰期?2014年8月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適時開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推出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激勵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可以達到補充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提高養老金替代率、保證居民退休生活品質的目的。

  從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考慮,實行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會對投保人産生兩種影響:一是投保人收入水準會發生變化。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可以減少個人當期稅收支出,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居民保險購買力。二是商品的相對價格會發生變化。實施稅收優惠後,商業養老保險對於其他商品的相對價格下降,人們對商業養老保險的需求會增加。同時,購買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也會釋放用於養老的預防性存款,促進消費。

  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要發揮作用,必須具備四個要件。第一,潛在購買主體具有經濟負擔能力,同時具有稅收遞延偏好,或者説對稅收優惠具有敏感性。第二,交易成本必須降低。消費者能夠便利地獲得可預期的養老金,因意外不能順利獲得養老金時可獲得現金等利益。第三,覆蓋面要廣。如果覆蓋面窄,則難以實現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重要支柱的功能。第四,投資風險較小、收益較高。雖然一般認為風險和收益是匹配的,但對於養老保險基金來説,應在保證資金安全基礎上獲得接近市場平均水準的收益率。

  推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需要從三個方面著力。第一,消除所謂稅收遞延會造成更大不公平的誤解。由於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一般會設置最高投資額,因此有關稅收遞延可能導致新的不公平的擔憂其實是杞人憂天。退一步看,即使讓中等收入者享受了更多的稅收遞延優惠,也不失為長期公平的舉措,因為稅收遞延對擴大消費的效果明顯,以消費拉動增長,政府就會擁有更多財力物力,通過轉移支付、補貼等方式解決最困難人群的養老問題。第二,轉變居民養老保障觀念。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要使退休後生活水準不明顯下降,僅靠社會養老保障是不夠的,必須以企業年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等作為補充。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社會保障水準不可能太高,更加需要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第三,形成政府、保險企業、居民推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合力。為此,必須改進保險公司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提供方式,提高其供給能力、意願和産品品質;提高政府的稅收優惠制度管理能力,深入研究稅收遞延對當期和未來稅收、經濟發展等的影響;加強對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宣傳引導。

  綜上,雖然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會造成即期稅收減少,不利於財政增收,但它能以較小的稅收成本實現巨大的正外部效應,緩解養老帶來的巨大財政壓力。它從形式上看是政府讓利、百姓受益,從結果上看是政府減壓、百姓安心。因此,發展個稅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是破解養老困局的可行之舉。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西安財經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27日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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