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取消投連險投資賬戶行政審批 4月1日起實施
- 發佈時間:2015-04-02 15:29:32 來源:中國網財經 責任編輯:郭偉瑩
中國網財經4月2日訊 為簡政放權,推進行政審批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 號)要求,中國保監會于2015年4月1日起取消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為在放開前端審批的同時有效管住後端,防範改革風險,中國保監會于近日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思路是通過強化獨立性要求、加強流動性管理、明確合規責任、增強資訊披露、加強審計監督等方面加強投資賬戶後端監管,防範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保險公司在不遲于投資賬戶設立等事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是明確投資賬戶的資産配置範圍。基於流動性、可估值等考慮,《通知》規定投資賬戶可以投資流動性資産、固定收益資産、上市權益資産、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
三是強化獨立性要求。保險公司應具備投資、會計核算等資訊系統,不得與投資賬戶發生買賣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賬戶資産要全部進行託管。
四是加強賬戶流動性管理。考慮到投資賬戶流動性要求較高,《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建立流動性管理方案,同時對流動性資産和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等低流動性資産的配置比例進行了限制。
五是明確合規責任。投資賬戶事後報告材料應提交合規聲明書,由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分管投資的管理人員等相關高管簽字,並承擔合規責任。
六是強化資訊披露。保險公司應披露投資賬戶説明書和合規聲明書;對於變更、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重大事項,保險公司應提前公告並通知所有投保人;配置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的投資連結保險産品在銷售時,應向投保人主動披露該類資産的投資比例、估值方法、基礎資産等關鍵資訊。
七是加強審計監督。投資賬戶每年要至少進行一次外部審計,且審計報告應對外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