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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連險投資大鬆綁 賬戶設立變更等事項險企説了算

  • 發佈時間:2015-04-02 07:55:27  來源:東方網  作者:盧曉平  責任編輯:張明江

  保監會發佈《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投資賬戶的資産配置範圍包括流動性資産、固定收益類資産、上市權益類資産、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等,但流動性資産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

  《通知》提升了保險公司的話語權,投資賬戶的設立、變更、分立等事項,符合通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即可,無需事先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保監會昨日發佈《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投連險賬戶投資進行鬆綁。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投資範圍大幅度拓寬

  記者查詢了保監發〔2000〕26號之《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只連結一個投資賬戶的連結保險,其投資賬戶按成本價計算,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國債之和不得少於20%。

  顯然這一規定不再適宜。

  新的辦法規定,投資賬戶的資産配置範圍包括流動性資産、固定收益類資産、上市權益類資産、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

  所謂投資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産價值的人身保險産品。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是指保險公司為投資連結保險産品設立的、資産單獨管理的資金賬戶。投資賬戶應劃分為等額單位,單位價格由單位數量及投資賬戶中資産或資産組合的市場價值決定。

  與此同時,為了保障投資賬戶的流動性,保監會規定,流動性資産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75%,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投資賬戶建立初期、10個工作日內贖回比例超過賬戶價值10%時、投資賬戶清算期間,投資賬戶可以突破上述有關流動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規定範圍內。

  保監會指出,保險公司已設立的配置資産包含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相關金融産品、其他金融資産的投資賬戶與新辦法不符的,應做好銜接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不得向該類投資賬戶轉入資金。

  賬戶的事險企説了算

  相比此前,此次最大的不同是保險公司話語權更大。

  舊條例明確,投資賬戶的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宜,應當事先報中國保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連結保險産品,必須事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修改亦同;保監會可以限制連結保險産品的銷售地域範圍。

  新的通知明確,投資賬戶的設立、變更、分立等事項,應當符合通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保險公司在設立、變更、分立投資賬戶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上季度末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公司或B類公司;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保險公司應在不遲于投資賬戶設立、變更、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發生後10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時,保險公司應提供以下材料:投資賬戶設立、變更、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説明;賬戶説明書,應包含賬戶特徵與投資策略、資産配置範圍及投資比例限制、業績比較基準、賬戶估值方法、流動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資風險、資産託管情況、賬戶獨立性與防範利益輸送説明等。

  市場人士認為,政策的變化充分表明保監會堅守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思路,用市場化的方式進行調控。同時,強調公開資訊披露,強調設立防火牆等方式,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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