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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亟待保護

  • 發佈時間:2015-03-12 02:32:41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商家非常重視又有些“緊張”的日子,做好監督報道是每位媒體人義不容辭的責任。由於網際網路金融蓬勃發展,關注該領域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聲音漸漸多起來。

  網際網路金融的出現,以其便捷的支付環境和較高的理財收益,已經逐漸成為近年的金融消費熱點。京華時報金融週刊聯合手機騰訊網做的3·15調查也顯示,消費者正在越來越多地使用網際網路渠道購買傳統金融産品,也有不少消費者在嘗試P2P等網際網路金融新産品。

  但不可否認的是,網際網路理財産品存在風險提示不充分、資訊披露不完善的弊端,P2P網貸平臺頻繁出現的跑路事件也在拷問著平臺和行業的風險控制能力。而且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是新興事物,在便捷的同時也失去了傳統金融産品面簽、紙質文書等環節,造成網際網路金融維權環節多、舉證難,往往難以及時找到侵權人,導致網際網路維權成本高企。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安全權、自由選擇權、知情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求知權、依法結社權、維護尊嚴權和監督批評權等合法權益。市場競爭、風險資訊披露、交易地位和消費者認知等。市場競爭、資訊披露、交易地位和消費者認知四項因素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也會産生不同的具體影響。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特殊性,不能改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

  如何保護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事實上,應當從行業和監管兩方面入手。從本質上來説,網際網路金融需要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和意識,如果企業自己本身不能做到資訊公開透明,應當有行業自律組織進行監督,尤其是採取登記備案制度,對出現重大風險事件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進行風險提示,市場退出,甚至破産清算。

  從監管方面來説,網際網路金融也屬於金融行業,網際網路只是工具和手段,金融才是本質,金融業在任何國家都是有監管的,也是有門檻的。網際網路金融雖然不能與銀行、保險、券商等採用同一套監管體系,但是思路是可以借鑒的。例如,以貨幣基金為主的網上理財業務,可以繳存款及風險準備金;P2P等行業可以採取類似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制度等。

  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並不是唯一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天,在其他364天,更需要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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