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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蔚華:P2P行業的監管政策有必要加快出臺

  • 發佈時間:2015-03-11 16:23:24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孫朋浩

  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提案建議:對P2P分類監管

  “P2P行業亂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監管的暫時缺失。因此,有必要加快出臺P2P行業的監管政策,落實有節奏、鬆緊適度的監管,並且鼓勵、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和第三方評級、諮詢機構的發展。”針對去年以來日益嚴重的P2P平臺“跑路”、倒閉現象,正出席全國“兩會”的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提案建議:對P2P分類監管,加出臺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資訊披露的要求。

  馬蔚華在提案中提出,自2007年我國第一家P2P網路借貸平臺“拍拍貸”成立以來,P2P平臺數量飛速增長。據統計,截至2014年10月31日,我國P2P網路借貸平臺總數達到1474家。P2P平臺的出現和快速發展,對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發展普惠金融也具有積極的意義。但近年來“跑路”的平臺不斷增加,如深圳的一個P2P,上線運營僅1天,平臺老闆就攜投資款潛逃。對此,羊城晚報也曾多次報道有關P2P關門案例。

  馬蔚華認為,平臺倒閉與跑路之風等亂象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監管的暫時缺失。P2P行業的發展速度與規模已經遠快於監管的應對速度。

  因此,他在提案中建議,有必要加快行業監管政策的研究、協調與出臺,緊跟行業發展速度。同時,需要循序漸進地、鬆緊適宜地實施監管,同時也要避免因為擔憂監管過緊而放手不管。

  對於具體監管措施,他指出應從準入和退出、運營監管、資訊披露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制訂並實施P2P網路借貸平臺的準入和退出規則。馬蔚華認為,對P2P平臺主體資格的控制有助於從源頭上控制行業整體風險水準。具體的準入條件包括,首先,要求平臺的股東和管理層無不良記錄,且應具備一定的金融知識和從業經驗;其次,要求平臺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IT基礎設施和風險管理系統,確保網路技術安全;最後,監管部門應考慮不同運營模式的特點分別設置不同的準入條件。

  二是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運營進行監管。首先,對不同運營模式的平臺進行分類監管。例如,對於通過風險備用金等方式承擔了貸款信用風險的平臺,應參考監管部門對銀行資産資本充足率方面的監管,設置風險備用金的提取比例。其次,對平臺運營過程中的借貸産品進行監管。監管部門應對秒標和凈值標之類的借貸産品數量加以限制。再次,對平臺運營過程中的資金來源、託管和結算等方面進行監管。平臺必須將客戶資金和平臺自有資金隔離,客戶資金應由第三方機構託管,並對資金流向進行監管,防止平臺挪用客戶資金和非法集資、詐騙、洗錢等行為的發生。

  三是對P2P網路借貸平臺的資訊披露進行監管。馬蔚華在提案中建議,可要求平臺對以下內容進行披露:一是披露平臺的資訊,主要包括平臺的公司治理機制、運營模式、風險控制系統、定期的業務數據等資訊;二是披露借款和借款人資訊,借款資訊主要披露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資訊;借款人資訊主要披露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學歷、收入和工作等資訊。另外,平臺還需對這些資訊進行保存,保障資訊安全。

  最後,馬蔚華建議,在完善外部監管的同時,還應重視P2P網路借貸的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加強投資者教育,培養理性的投資觀念,提高風險防範意識;鼓勵諸如第三方評級與諮詢機構的發展。記者蔣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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