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擅改車輛使用性質釀事故 人保財險拒賠
- 發佈時間:2016-05-09 07:35: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摘要]被保險人馬某瞞著保險公司擅自變更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被保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在車輛投保期間內,被保險人馬某瞞著保險公司擅自變更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被保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當發生交通事故後,馬某仍執意向保險公司索賠。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7日披露,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擅自將車輛變更為營業性質,而未履行約定的通知義務,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駁回原告要求賠償7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中新網連城5月7日電 (陳立烽 陳春生)在車輛投保期間內,被保險人馬某瞞著保險公司擅自變更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被保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當發生交通事故後,馬某仍執意向保險公司索賠。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7日披露,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擅自將車輛變更為營業性質,而未履行約定的通知義務,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駁回原告要求賠償7萬餘元的訴訟請求。
2014年11月,馬某為名下一輛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産保險公司龍岩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非營業)、第三者責任險。根據馬某提供的車輛證明,保險公司在保單上確認被保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並根據車輛性質核定了保費與賠償限額。
在保單所附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雙方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或從事營業運輸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5年8月,駕駛員江某駕駛該貨車行駛在市內高速路上時突然發生火災,造成整車損壞。交警部門檢查認定:車輛是在行使途中産生明火後自燃,發生事故當時車上載有貨物(電器),這些貨物在火災中一同被毀。
馬某於是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協議承擔車損費和發生的牽引費用共計7萬餘元。而在理賠審核中,保險公司發現被保車輛竟已在2014年12月時取得了由市運輸管理處簽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通過了2014年的車輛年檢。也就是説,車輛從投保當時的“非營業”性質變更為從事營業運輸活動,馬某從未將這一情況以任何書面形式通知過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據此拒絕賠償。
索賠遭拒後,馬某於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合意達成的保險合同條款,以及《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馬某在保險期間內自行辦理車輛營運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顯然已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作為車輛所有人,馬某應該就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協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進行批改和增加保險費,以防範可能産生的風險。
而馬某不能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經辦人知曉車輛性質變更的事實,或馬某曾事後以書面方式通知過保險公司。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特別約定,保險公司有權拒賠,法院遂判決駁回馬某的索賠訴請。
(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