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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産品監管:線上與線下一致

  • 發佈時間:2015-07-30 04:29:44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7月27日,繼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佈《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後,保監會正式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成為首份行業配套監管文件,標誌著我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制度正式出臺。《辦法》從經營條件、經營區域、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基本經營規範和監管要求。

  隨著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的發展,監管滯後的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網際網路保險的主要問題包括存在銷售行為觸及監管邊界、服務體系滯後和風險管控不足等風險和問題,亟需進一步規範。

  保監會表示,將執行線上與線下監管標準一致原則。

  儘管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種類繁多,創新産品層出不窮,但與傳統保險産品並沒有本質上差別。因此,《辦法》未提出單獨報備“網際網路專用産品”要求,而是採取與線下産品一致的監管要求,由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管控水準、資訊化水準及産品特點,自主選擇符合網際網路特性的産品開展經營。保險監管機構主要通過事中監控和事後監督等措施,實施退出管理以加強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監管。

  與此同時,《辦法》適度放開了部分人身保險産品,以及部分面向個人的財産保險産品等險種的經營區域限制,但佔財産險主流的車險業務並不在放開區域限制的範圍內。

  針對部分第三方網路平臺由於對保險業務不熟悉,出現違規承諾收益、産品資訊披露不合規等違法違規現象,《辦法》明確了其業務邊界:一是明確職責定位。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為保險機構開展網際網路業務提供輔助支援。若第三方網路平臺參與了網際網路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等關鍵環節,則必須取得相應的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二是強化合規管控。《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路平臺的業務規則,並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等合作單位的管控責任,切實履行將保險監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義務。三是實施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有配合保險監管部門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的義務,若有違反,保險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機構終止與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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