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保險新規:理財險跨區銷售受限
- 發佈時間:2015-07-30 02:30:53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以前我們作為渠道為保險公司代收保費,屬於在灰色地帶活動,最新發佈的網際網路保險監管辦法明確説不行了,我們也將調整自己的産品流程,使之符合監管要求。”某保險電商平臺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隨著保監會日前發佈《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首份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細則正式出臺。業界人士認為,其最大的利好在於明確了四類保險産品可以在網際網路渠道進行跨區域銷售,同時對第三方平臺的經營條件進行了明確;但對於一些以網銷理財保險為主的險企而言,則面臨較大挑戰,因為《辦法》的出臺相當於對理財型保險産品的跨區域銷售説了“不”。此外,業內人士還指出,《辦法》的落實還需要配套措施的跟進。
跨區銷售的放與收
“在網際網路渠道,哪些産品可以跨區域銷售,哪些不能,此前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大家就看到哪兒有市場就往哪兒走,隨著《監管辦法》的出臺,答案就明確了。”某險企電商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四類險種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將政策用足用好,可以有效彌補網點不足,甚至可以較輕模型、較低成本獲得比較優勢,這對中小保險公司這是極大的利好。”最惠保創始人陳文志表示。中民保險網總經理喻周告訴記者,從該網銷平臺的銷售情況看,這四類産品是其跨區域銷售最主要的産品。
明確四類保險可跨區域銷售的另一層意思是,其他保險産品不能跨區域銷售。“10月1日辦法正式實施前,保險公司有兩個月緩衝期。”上述電商負責人表示。據了解,保監會將約談某類業務規模突出的公司,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整改到位,則可能面臨監管措施。
喻周認為,新規的影響最大的將是那些在網銷渠道主推萬能險、投連險等理財型保險的險企,這些産品必須停止跨區域銷售,“這也表明監管層不希望把保險當做理財成為險企快速撈金的手段。”他表示。理財型保險網銷不能跨區,那麼險企將轉向哪?上述險企電商負責人表示,險企主要依靠兩個途徑轉化,第一,繼續攻銀保渠道,但成本更高;第二,開設分支機構,但成本高、時間久,因此,對於非全國性牌照且又將理財型保險作為重要業務的險企而言,挑戰很大。
記者了解到,隨著網際網路渠道的興起,網際網路保險迅速崛起,開展網銷保險業務的險企數量以及網路保險銷量都大幅增長,一些中小險企分支機構較少,把主要精力放在銀行和網際網路渠道,並且以銷售理財型保險為主,這類産品的跨區域銷售受到限制對這些企業將産生較大影響。
第三方平臺的危與機
對第三方網際網路平臺參與網際網路保險活動,《監管辦法》明確規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據車險網路比價平臺OK車險創始人、CEO齊石介紹,OK車險前段推出了手機UBI,目前正在和保險公司接洽落地,OK車險作為渠道幫助保險公司做風控。在原方案中,該平臺將作為渠道端直接給優質車主減免保費,但按照監管辦法的要求,其將不能代收保費,所以只能按照保險公司的報備價格直接支付給保險公司,於是,OK車險作為渠道獎勵優質車主的辦法只能調整成為其他形式。“希望能夠既符合監管要求又不失創新能力。”齊石表示。
同時,《監管辦法》規定:第三方網路平臺如果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也就是説淘寶以及OK車險、最惠保等諸多APP平臺要經營上述業務則首先需要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我們準備申請保險業務經營資格,但《監管辦法》尚未明確第三方網路平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所以將密切關注後續細則。”齊石對《證券日報》記者稱。
“還有一個辦法即第三方網路平臺設立保險經紀公司,但這對註冊資本的最低額度為5000萬元,門檻不低,這無疑增加了一些小型第三方平臺的展業難度。”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業內人士指出,這些規定有利於規範網路保險交易,但對小型第三方網路平臺來説,搭售保險的業務或將受到較大影響甚至出局。“不少中小網站搭售短期意外險,保費規模不大,在實際操作中採取代收保費的方式。如果開設專用賬戶,需要具備實時分賬等功能,有一定的門檻,險企和第三方平臺的積極性都可能受到影響。”一位業內人士分析,這些平臺要麼投入進行改造,要麼就放棄這塊業務。對於攜程網和去哪兒網等大型保險搭售平臺的影響則並不明顯,因為這些平臺已經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業務部門。
喻周表示,《監管辦法》明確了第三方網路平臺與保險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利於規範雙方的合作。例如,其指出:“第三方網路平臺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
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他同時指出,《監管辦法》對資訊披露作出了要求,例如,要求行業協會建立披露專欄,對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資訊進行披露,但對披露的時間、披露的程式等都還沒有細化,落實還需要後續細則的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