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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險稅優暫行辦法將出臺 萬能險方式為主

  • 發佈時間:2015-06-11 10:31:35  來源:中國日報網  作者:楊芮  責任編輯:郭偉瑩

  商業健康險稅優政策的路徑正不斷明晰,方案也在不斷細化中。

  近日,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開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供納稅人個人購買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應當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

  一名健康險公司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雖然優惠力度和此前預期有差距,實施也仍存難度,但稅收優惠肯定仍會利好保險業。由此拉動的保費增長亦值得期待。”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供納稅人個人購買的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包含兩部分責任。

  其中,個人賬戶積累可用於退休時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如長期護理保險等)支出。中端醫療保險要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主要補償在職納稅人群的中端醫療費用保障。

  就具體的中端醫療保險保費細節,徵求意見稿規定,該保費比例的20%應作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費用支出視同理賠支出,而中端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若低於這項指標,則差額部分平均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對此,長江證券研究報告分析認為,健康險稅優對於消費者的意義在於保費折扣,市場空間初期在300億至500億元,成熟市場在千億左右。當前的稅優支出上限基本可以覆蓋醫療報銷、意外和重疾險種支出。

  根據其數據測算,以某兩款健康險産品為例,30歲50萬保額20年繳費20年保障的重疾基本上繳費都低於2400元。而對於消費者採用稅優實際上可以獲得保費折扣,折扣率與適用稅率高度相關,當前適用稅率越高,購買健康險折扣越大。

  徵求意見稿除了對具體形式作出規定外,還劃定了經營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紅線”。

  其中規定,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依法成立的專業健康保險公司和其他人身保險公司;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等11條規定。

  此外,文件中明確,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指定一家符合條件的子公司開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而處於風險處置期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業務。

  在産品上,保監會提倡保險公司要加大産品創新力度,充分發揮稅優杠桿作用,提高産品的吸引力,鼓勵目標人群積極參保,盡可能擴大覆蓋面,提高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互助共濟性。

  至於財務和盈利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設計要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原則。

  此前,一直備受關注的商業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於今年5月6日正式落地。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借鑒國際經驗,開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試點,鼓勵購買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商業健康保險。對個人購買這類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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