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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優型健康險管理辦法開徵意見 産品利潤或受限

  • 發佈時間:2015-06-10 10:05:46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朱志超 趙萍  責任編輯:郭偉瑩

  健康險稅優季

  “無論是中間成本過高、抑或保險機構盈利賺大頭,都不是監管層希望看到的。”朱銘來對記者透露,“因此在健康險産品定價上,不能完全按照市場定價走,未來的細則上可能會對産品的利潤作一定限制。”

  推動巨災保險立法、養老險和健康險稅收優惠政策、大病保險管理制度三項重大政策的落地,被視作保監會2015年的“三大件”。5月6日,業內呼喚多年的健康險優惠政策終於獲批,被視作促進健康險發展的重要刺激舉措。

  僅僅一個月後的6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獨家獲悉,多家健康險相關機構已于上周收到中國保監會下發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並已向監管機構提交相應的反饋意見。

  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下稱“個人稅優健康險”)的經營要求、産品、財務、業務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要求;其中要求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要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原則;同時需對該業務單獨核算,單獨統計其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經營管理費用、盈虧,並出具利潤表、費用明細表等。

  在南京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係教授朱銘來看來,本次徵求意見稿的出臺,亦可視作監管對健康險市場的一次“清肅整頓”。

  “過去壽險、財險機構一窩蜂地鑽進來,健康險市場上的産品過於魚龍混雜。但實際上這要求保險公司對醫療費用、承保品質、産品定價要有專門的管控與定價能力,絕非普通財險公司的風控、經營能力可以與之匹配的。”朱銘來對此毫不諱言。

  需要格外説明的是,此版僅為徵求意見稿,收集業界意見後或有作出修改的可能。

  財務要求“單獨核算”

  數據顯示,2014年我國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收入達1587億元,同比增長41%;但健康險在總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僅為8%,遠低於成熟市場30%-40%的水準;且每人平均保費僅116元。

  此番徵求意見稿的下發,被視為健康險稅收政策落地後的又一支強心針。

  徵求意見稿提到,個人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是指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允許其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

  而企業、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險産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薪資金,視同個人購買,並按限額予以扣除。

  “總體而言,這是一個介於社保和商業保險之間的政策性産品,業內人士認為該政策的利好低於市場預期,"受市場歡迎、但難言熱捧"應該是大概率事件。”一資深保險從業者稱。

  朱銘來對此持不同意見。他認為,本次預期限額取于2400元/年,或略低於市場預期,但作為先試先行的首次減稅金融類産品,監管層審慎的態度可以理解。“畢竟健康險産品的價格彈性不是特別明顯,本次政策出臺更多是寓意于"刺激市場"。”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經營個人稅優健康險提出的條件顯示:公司上季末和最近一季末償付能力均不低於150%;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能夠對該業務實行專項管理;具備較強的健康險精算技術、具備覆蓋區域較廣的服務網路;需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人員隊伍,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資訊管理系統等。

  而在財務管理方面,徵求意見稿則要求保險公司需獨立核算,單獨統計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經營管理費用、盈虧;單獨出具個人稅優健康險業務的利潤表、費用明細表及報告等。

  “監管要求健康險機構業務相對獨立,可能會階段性地增加保險公司的邊際成本。但亦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厘清政策落地後健康險業務的發展境況。”朱銘來對記者坦陳,“其考慮可能是先觀察其獨立運作的情況和市場反饋,再予以微調。”

  或對産品利潤“作一定限制”

  産品管理方面,文件要求産品設計要遵循“保障為主、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原則。

  “就産品本身而言,執行的出口多半是通過團險業務驅動。鋻於徵求意見稿中要求微利經營,估計佣金定價不會高,同時鋻於限額為2400元/年,故現有個險渠道銷售的意願,可能不會很強。”前述資深保險人士指出。

  而在朱銘來看來,“合理定價、微利經營”的準則是借鑒了發達國家市場的健康險管理經驗:對健康險産品的賠付率不得低於一個固定水準(如個險大於80%、團險大於85%)。

  “無論是中間成本過高、抑或保險機構盈利賺大頭,都不是監管層希望看到的。”朱銘來對記者透露,“因此在健康險産品定價上,不能完全按照市場定價走,未來的細則上可能會對産品的利潤作一定限制。”

  徵求意見稿對産品設計做出了詳細的指導,如表示個人稅優健康險産品應採取萬能險方式,包含“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其中個人賬戶積累可用於退休時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如長期護理保險等)支出;中端醫療保險要與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相銜接,主要補償在職納稅人群的中端醫療費用保障:

  其一,中端醫療保險保費比例的20%應作為健康管理支出,健康管理費用支出視同理賠支出,中端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不得低於80%。中端醫療保險簡單賠付率低於80%的,差額部分平均返還到所有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其二,中端醫療保險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25萬元,終身累計賠償限額為100萬元;被保險人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得高於10%;被保險人自投保以來連續5個保單週年沒發生大額理賠,可將其終身累計賠償限額提高到150萬元。

  “採取萬能險的方式,包含"中端醫療+個人賬戶積累"兩部分責任,這要求保險機構對一線的銷售管控作出強調,否則容易被誤認為是萬能險收益。”前述保險資深人士稱。

  另值得一提的是,徵求意見稿還提到保險公司應當在所有設有分支機構的試點城市提供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提供個人稅優健康保險的保單貸款服務;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再保險分散業務風險,但不得進行財務再保險;此外,還要求對所有投保人公平對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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