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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路邊受損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 發佈時間:2015-04-08 09:20:35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張翔宇 劉一慧  責任編輯:郭偉瑩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停放路邊的車輛受損,保險公司卻拒絕全額賠償,車主孫某寶一怒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認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雖然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此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有30%的免賠率條款,但因保險公司並未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説明,法院最終認定要全額賠償孫先生54094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庭審焦點:

  保險公司是否該賠?

  2013年8月,孫某寶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保險賠償限額為32.3萬元)。2014年4月,孫某寶將車輛停在東升鎮裕隆三路路段,取車時發現被碰撞。孫某寶立即向交警報案,並向保險公司報告事故,保險公司派員查勘事故現場。事故發生後,市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作出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51328元。孫某寶為此支付評估費2766元。後受損車輛被交付維修,孫某寶支付維修費51328元。孫某寶就其所受損失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于同年7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孫某寶車輛維修費51328元、評估費2766元,合計54094元。

  保險公司向法院訴稱,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是2014年4月19日,但孫某寶于4月21日才報案,亦沒有提供能夠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的書面材料,證明事故的真實情況,保險公司有權對無法核實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此外,孫某寶進行評估時未通知保險公司,單方委託評估,程式不合法,其評估報告未附有車輛損失照片,保險公司不確定其中的維修更換項目是因為本次事故造成的,且鑒定的價格明顯高於4S店的維修價格標準,該鑒定報告應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車主

  法院認為,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後,孫某寶已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報案,保險公司亦派員查勘,現交警部門並未認定涉案交通事故存在虛構事實、偽造現場的情形,故保險公司僅以孫某寶未及時報案主張涉案交通事故不真實,依據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援。

  此外,事故發生後,孫某寶已于2014年4月21日報險,但保險公司於事故發生後的1個月內仍未出具定損意見,孫某寶遂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是為了儘快確定損失程度而採取的合理有效措施,並無不當。

  同時,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前述保險條款屬於免責條款。但孫某寶稱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説明義務,且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前述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向孫某寶作出明確説明。故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前述免責條款未盡明確説明義務,該免責條款不産生效力。保險公司無權依據該免責條款對孫某寶的車輛損失免賠3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車輛評估費2766元屬於必要、合理費用,保險公司應依法賠償孫某寶。保險公司辯稱對評估費不予賠付,于法有悖,不予採信。綜上,保險公司合計應支付孫某寶賠償款54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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