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車引發事故後索賠遭拒 法院判保險公司全賠
- 發佈時間:2014-12-19 09:15:11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孫朋浩
近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疲勞駕駛致車禍的車主陳某保險理賠款78900余元。
東莞車主洪某駕駛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導致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範圍,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陳某後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上述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險公司以兜底性條款作為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主張依此免責不成立。
疲勞駕車引發事故後索賠遭拒
據報道,2014年2月,洪某駕駛陳某的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行駛時,因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導致車輛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車輛及高速公路護欄部分損失的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洪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陳某的車輛經投保的保險公司勘察定損,定損金額為74000余元。陳某將車輛放在東莞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花費修理費74000余元。陳某向交通管理機關賠償了護欄柱、波形鋼板護欄、防阻塊損失共計4200余元,並支付了事故施救高速公路搶修費用500元。事故發生前,陳某為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為46萬餘元的車輛損失險及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兩險的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然而,保險公司認為,過度疲勞駕駛造成的事故損失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範圍,對陳某的損失不予賠償。後陳某訴至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8000余元。
法院認定該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
庭審時,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的原因是洪某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並提交了其與陳某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所主張免責的條款依據。
不過,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免責條款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並向投保人作出充分説明。
上述法院“很給力”的表示,在該案中,保險合同沒有對“過度疲勞駕駛發生事故保險人免責”這一情形作出具體約定,僅以兜底性條款進行了概括,由於該兜底性免責條款並不具體明確,更無從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用兜底性條款框定保險範圍,難以使投保人準確預測獲益範圍,甚至額外減免保險公司責任,故從保險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平原則出發,不應認定兜底性免責條款已經發生效力。
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保險理賠款78900余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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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勞駕駛履職致車禍 用人單位須擔責
一場車禍,車上4名乘客只有張小姐活了下來,經歷過生死劫的她,為了賠償的事情,將肇事司機、司機所在的公司和保險公司告到法院,索賠20多萬元。誰應該為這起惡性事故埋單?法院給出了明確答案—履職的司機無責,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
據報道,2012年11月2日晚上,張小姐一行5人,乘坐一輛小轎車,從福州趕到泉州,為一朋友慶生,司機是邱某。因為白天有事,3日早上7時許,他們早早出發,由邱某駕車向福州方向駛去。車子行至泉港段前鷗隧道時,撞到了隧道入口的隧道壁。事故造成洪某及楊某當場死亡,張小姐、邱某及陳某被救出來後送到醫院治療,但只有張小姐和邱某幸運地活了下來。
經檢查,張小姐受傷嚴重,治療了幾十天,她才得以出院。事後,交警部門認定,邱某過度疲勞駕駛小轎車,導致事故的發生,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餘人員無責任。2013年7月份,基本痊癒的張小姐作為原告,將邱某、中興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公司)、某保險公司等三方起訴到洛江區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她車上人員險5萬元,要求邱某和中興公司賠償15.4萬餘元。
公司、非公務用車 拒絕賠償
司機邱某認為,他作為中興公司的駕駛員,事發時是受洪某的指派前往泉州,係在履行職務。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中興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他不承擔責任。據悉,事故中的身亡的洪某生前是中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死後幾個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林某,公司稱,張小姐係受陳某和楊某的邀請同車前往晉江為朋友過生日,邱某駕駛小轎車載她們前往,是在未經中興公司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借用,並非中興公司公務用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應由實際借用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中興公司不應承擔交通事故的任何賠償責任。中興公司還認為,包括張小姐在內的受害者明知邱某在疲勞駕駛的狀態下,仍強令邱某駕駛車輛致使發生交通事故,因此,張小姐應承擔過錯責任。保險公司稱,僅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5萬元限額內進行賠付。
法院終審:司機係履職 賠償由公司承擔
案件審理期間,經鑒定,張小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經審理,法院認為,邱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張小姐傷殘,他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邱某受雇于中興公司駕駛機動車,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及《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的規定,中興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中興公司所有的小轎車,在事故發生前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支付張小姐保險金5萬元。根據張小姐提供的中興公司《私營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載明,事故發生期間,洪某係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邱某係中興公司的員工,事發時接受洪某的指派,駕駛小車,屬於職務行為。邱某提出其事發時屬於職務行為,不承擔責任。該抗辯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直接支付5萬元理賠金給張小姐,中興公司應當賠償張小姐12.5萬餘元。中興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