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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購車試駕發生意外 被判賠償4S店15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1-17 17:36: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導讀:消費者購車試駕發生意外,被判賠償4S店15萬元,而消費者認為4S店的《試駕協議書》將風險全部轉嫁給消費者,屬霸王條款。

  央廣網財經1月1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道,胡先生原本打算買輛新車結婚,不料在試駕過程中發生意外,法院判決試駕者賠償4S店15萬餘元。日前,拿到長沙市中院終審判決書的湖南長沙市消費者胡先生一臉愁容。他反覆説的一句話是:“教訓太深刻了,希望購車族在試駕時慎之又慎。”

  2013年10月7日,胡先生和朋友到長沙市萬家麗路一家4S店看車,對一輛價值40余萬元的寶馬三係328i頗感興趣,銷售員見狀告知胡先生,可以試乘試駕以體驗車輛性能。胡先生隨後在試駕協議書上簽了字,便和朋友一起跟著銷售人員上了試駕車。

  銷售人員將車開出4S店不久,便靠邊停車讓胡先生開。在試駕過程中,銷售人員向胡先生簡要介紹了車輛性能,包括加速、減速以及較高速度下急轉彎等操作性能,並引導胡先生親自體驗。

  期間,經胡先生默許,銷售人員將車輛由“舒適模式”調換為“運動+模式”(加速更快)。結果,胡先生駕車在一拐彎處,因車速較快,致車輛與中間綠化帶相撞後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交管部門委託價格評估事務所進行鑒定,認定車輛損失價值為24萬9927元,並花去鑒定費6000元。

  4S店認為,胡先生與4S店簽訂了《試駕協議書》,按照協議約定,胡先生保證以安全和謹慎的方式駕駛車輛,在試駕過程中造成的一切損失也由他承擔。因此,由於胡先生操作不當,沒有減速轉彎,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而胡先生並不認同4S店的説法。他表示,試駕協議是4S店單方面早已擬定好的格式合同,自己只是在試駕人一欄簽了字,該協議刻意回避4S店自身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相關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

  胡先生還稱,銷售人員應該選擇車流量少的駕駛路線,卻選了車況複雜的城市主幹道。而且銷售人員自行將車子從“舒適模式”調到“運動+模式”,並告知為體驗效果,拐彎時不用減速。

  法院審理認為,胡先生試駕路段屬於公共交通道路,車輛在胡先生的控制下,他就應該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規定,在掉頭、拐彎時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胡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又具有多年駕齡,其對自身行為的危害性應有所判斷和預知,而他以每小時60公里車速急轉彎,既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又對公共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因此,胡先生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4S店為促銷汽車而忽視交通安全,將試駕路線安排在車流量較大的路段,同時引導試駕人胡先生體驗高速急轉彎,沒有充分盡到及時提醒、監督義務和安全注意義務,對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的過錯,應負次要責任。

  綜合全案案情,法院認定胡先生對事故承擔60%責任,即車輛損失和鑒定費共計15萬3556.2元,其餘由4S店承擔。

  一審判決後,胡先生和4S店都不服,雙雙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長沙市中院經過審理,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近年來,汽車已經成了大眾消費商品。與此同時,汽車銷售競爭也日益激烈,為了讓消費者更好地體驗汽車性能,試乘試駕促銷手段也為汽車經銷商廣泛使用,但隨之引發的糾紛也呈上升趨勢。

  試駕是汽車銷售服務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消費者了解一款汽車的重要途徑。在這我們也呼籲,汽車經銷商應依照《消法》規定,自覺履行應盡義務,屬於不平等格式條款的要堅決廢除,通過購買商業保險減小試駕可能存在的風險,切實保護試駕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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