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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車水箱爆炸殃及公交乘客

  • 發佈時間:2014-12-17 09:53:52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客車水箱爆炸殃及公交乘客

  本報訊 今年3月,田某乘的918路公交車與一輛大客車平行而駛。大客車突然水箱爆炸,熱水噴濺到公交車乘客身上,造成自己與多名乘客受傷。後大客車司機與公交司機簽署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確定大客車負全部責任。為此,田某將大客車司機僱主與大客車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共計1.8萬餘元。

  被告大客車司機僱主辯稱,因車輛投保了保險,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本案不屬於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車輛與車輛之間或車輛與行人之間發生接觸,包括碰撞、碾壓和刮擦等情形引發的事故。本案中,保險公司承保的大客車並未與傷者或者傷者乘坐的公交車相接觸。原告受傷是大客車品質問題,水箱爆炸導致熱水噴濺到他人身上而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根據上述交通事故的定義,車輛在運作狀態中發生碰撞、刮擦、碾壓、翻車、爆炸、墜車、失火等事件均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該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縮小了交通事故的範圍。最終,該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向原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顧客超市購物

  本報訊 李女士在超市購物時因地板濕滑摔倒受傷,因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她將超市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豐台區法院一審判決部分支援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李女士起訴稱,2013年10月11日,她在被告超市購物時,因地板濕滑摔倒受傷,導致左髕骨骨折,後被送至醫院救治。治療期間,被告支付了治療費。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現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5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營養費4萬元、誤工費1.3萬元、陪護費5.4萬元、交通費170元、殘疾賠償金8.0642萬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8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284.38元、康復費15萬元、後續治療費1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鑒定費及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庭上,被告辯稱公司在每日營業過程中,為了確保顧客能有一個安全的購物環境,不間斷地安排保潔人員對超市地面進行清潔。然而,對於部分區域突發的情況,保潔人員無法時刻兼顧,難以避免短暫的地面有水的狀況。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地面異常情況有所察覺。原告在購物過程中因注意力不夠集中摔倒,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摔倒後,公司立即將其送往醫院就診,並墊付醫療費5.6萬餘元。根據原告的出院小結和診斷報告,原告的傷情已經恢復,也沒有證據證明需要康復治療和後續治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超市地面有水且未設置明顯標識,導致原告摔倒,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酌定其承擔的責任比例為30%。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共計71130.7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村民被困枯井村委會被判賠

  本報訊 村民趙某不慎跌入村中枯井,被困8小時後被村民救出,後趙某起訴村委會要求賠償。近日,北京市大興區法院開庭審理後,認定村委會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判決村委會賠償趙某部分損失。

  原告趙某訴稱,由於村委會管理不善,未在枯井附近設立任何警示標示,導致其墜井受傷,應該對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趙某為看護菜園,抄近路穿越別人田地時,不慎墜落井中造成自己損害,趙某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村委會作為枯井的所有人應該對枯井有管理、修繕的義務,現村委會未盡到適當的管理、修繕義務,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具體責任比例法院酌定為趙某承擔80%的責任,村委會承擔20%的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村委會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40964.88元。

  上網找工作

  本報訊 趙先生從某大型分類資訊網站招聘板塊看到了一則某集團公司招聘翻譯的資訊,因專業對口、待遇合適,便按照網上登記的聯繫方式與該單位李主任,並應單位要求前往某地實習。在與當地招聘方人員接洽後,因接待人員行為舉止怪異,對他欺詐、監視而報警,最後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他才安全返回老家。雖然人身安全最終得以保障,但整個求職過程不但給他帶來了物質損失,還對他的精神狀態造成了很大影響。趙先生認為,該網站並未履行其審核義務,導致虛假的招聘資訊未經審核並得以發佈,使他受騙並因此受到精神和財産損失,故起訴要求該網站所有者某網路技術公司賠償損失8000元,另外,網站本應盡到審查義務,保證資訊真實準確,所以要求該網路技術公司刪除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所有虛假資訊,並立即停止在其網站發佈任何虛假資訊,並就其一直以來在其網站發佈未經審核的虛假資訊,尤其是以招聘為名的詐騙資訊的行為公開道歉。

  被告網路技術公司辯稱,網站上發佈的資訊來源於網路用戶,公司已經制定了網站管理制度,進行監控和審查過濾。作為求職者,趙先生從網站上免費獲取招聘資訊,應該有自他防範意識,應該清楚網站資訊的風險,並自行承擔注意義務。趙先生稱因虛假資訊遭受的損失,沒有依據,也沒有就其所稱情況及時告知他公司。現招聘資訊已經由網路用戶在本次訴訟前自行刪除。他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不同意趙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北京海淀法院進一步審理中。

  (本欄目稿件由本報記者曾祥素采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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