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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再出手規範私募基金 將開展投資者權益保護

  • 發佈時間:2016-05-16 10:02: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監管層繼續規範私募基金行業。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規定銀行不得代銷無照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産品。與此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上週五下午表示,私募基金行業存在公開或變相公開宣傳、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以私募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問題,近期將開展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教育專項活動。

  最近幾年,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但在行業快速擴張下難免魚龍混雜,也蘊藏了不少風險。為此,監管層不斷規範私募基金行業,銀監會近日發出通知,規定銀行不得代銷無照金融機構發行的私募基金産品。證監會上週末表示,近期將開展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教育專項活動。

  根據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近日的演講,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底,協會共收到投訴事項及線索814件,私募基金相關投訴765件,佔比高達94%,其中私募證券佔34%,私募股權佔53%,創投佔7%。由此不難看出,在快速發展中私募行業問題開始集中體現。

  銀監會近日印發了《關於規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業務的通知》。根據通知,兩類機構發行的産品將被禁止代銷:第一類是無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三會”發放牌照的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地方交易所等;第二類是屬於“三會”監管但不持有許可證的金融機構。不過,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即使私募基金産品已經備案,如果發行機構沒有相關牌照,銀行就不得代銷。

  相關牌照具體為銀監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以及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對此,上海一位陽光私募高管表示,由於大多私募通過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等通道以投資顧問的形式發行産品,而券商、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大多持牌,因此通過這些渠道發行的私募産品仍然可以通過銀行代銷,並不受新規的影響。

  與此同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上週五下午表示,私募基金行業存在公開或變相公開宣傳、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以私募為名進行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問題,近期將開展私募基金投資者權益保護教育專項活動。

  監管層要求的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個人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

  上述陽光私募高管認為,進一步提高私募基金的準入門檻,規範私募産品的銷售,有利於保護投資者,促使私募産品陽光化。對於真正想在私募市場長期發展的機構而言,應是好事。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對記者稱,“私募基金亂象之源是違規募集問題,這才是行業監管者的監管核心。私募集中出現較多問題,一方面因其公司管理薄弱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更重要的是與我國的金融活動信用缺失和監管失位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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