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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辦法出爐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

  • 發佈時間:2016-04-18 07:01:0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日前,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下稱“募集辦法”),對私募基金銷售主體、募集流程、從業人員資質、合格投資者認定等內容做出明確規定,引起了私募基金行業廣泛關注。

  新規首先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銷售主體,只有私募管理人、擁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方能銷售私募基金産品。此外,募集流程進一步嚴格,根據規定,私募基金募集應當履行下列程式: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回訪確認。其中,簽署合同及打款後的投資冷靜期不少於24小時,在此期間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冷靜期滿後,應由非銷售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方式進行回訪確認。

  新規要求,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也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産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産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募集辦法再次明確禁止拆分轉讓的行為。禁止任何機構或個人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募集辦法還明確了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管。包括基金須設立募集歸集賬戶,分配收益時採取資金原路返回原則;禁止挪用募集賬戶中的募集資金。此外,還規範了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向特定對象推介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諾收益,包括(禁止使用)“預期收益”、“預測投資業績”、“預計收益”、“欲購從速”、“申購良機”、“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措辭和內容。

  上海一傢俬募基金人士稱:“目前我們公司募集方式主要是外部代銷,直銷的並不多,所以新辦法對公司影響不大。這次募集辦法規定非常細,在規範私募基金募集和銷售方的同時,主要是為規避不合格投資人進入市場,這是在防範風險上多了一道閘門。另外,這在私募基金行銷上營造出一種‘高大上’的標準,有利於吸引真正的高端客戶。”

  募集辦法的發佈,是私募基金行業邁向規範發展的重要一步。此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已陸續發佈了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和《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另據業內人士介紹,多項其他管理辦法也在推進當中。(記者 沈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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