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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

  • 發佈時間:2016-04-28 10:1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近年來,私募基金行業日益發展壯大,風險事件也陸續暴露。為維護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4月21日,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積極組織開展基金管理人法律風險防範操作實務培訓。

  培訓會上,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上海市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昌同對近日中國基金業協會正式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進行詳細解讀。特別是對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中投資者傾向性保護條款冷靜期,以及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備案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詳細講解,使基金管理人真正認識到在目前中國基金業協會自行監管的框架下登記、資料更新、備案等程式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與非法集資的單位和個人的區別。

  據張昌同律師介紹,《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對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基金公司代表紛紛表示,此次培訓內容豐富,形式生動,及時地解讀了最新的業務規範,為以後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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