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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協會五方面規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

  • 發佈時間:2015-12-17 03:22:27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為規範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6日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的徵求意見稿,針對當前私募銷售環節中存在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雜亂無序、飛單、團購和拆分銷售私募基金、募集和管理權責不清等一系列現象,規定募集主體需取得一定資質,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此外,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的權責劃分應在銷售協議中明確納入基金合同。

  基金業協會表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需履行合格投資者識別確認以及更高標準的信義義務,因此對私募基金的募集監管要求應當比公募基金更為嚴格,但當前公募基金的銷售機構須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而對私募基金的銷售資質尚無明文規定。募集機構違規成本較低,導致本應由管理人承擔的受託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等責任通過不同形式實現轉移、混淆。不僅如此,募集機構應承擔的責任同樣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導致無法對其違規募集行為進行有效的防範。在違背甚至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發生後,更缺乏有效的追償和救助機制。

  因此,徵求意見稿主要從五個方面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作出規範。一是規範了私募基金的募集主體資格。募集機構主體資格確定為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基金業協會表示,此舉能夠摒除市場上雜亂無序的第三方理財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造成日益加劇的詐騙及非法集資隱患,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二是規範了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明確私募基金由管理人募集設立,並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相應責任,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受託人義務和投資者適當性確認的相關責任。

  三是細化了私募基金募集程式。其中,在合格投資者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此外還規定,募集機構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一天的投資冷靜期,期滿後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四是在募集專用賬號及資金安全方面,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前必須與監督機構聯名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實現對募集結算資金的歸集管理。

  五是針對當前募集管理權責不分的現象,徵求意見稿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基金銷售機構簽訂基金銷售協議,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且相關內容應當由募集機構如實全面地告知投資者。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曹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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