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業協會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17 06:5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7日電(記者 周琳)12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內容向行業公開徵求意見,上述兩個文件分別側重私募基金分類管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的權責等問題,意在不斷規範私募基金募集、銷售行為,防範虛假宣傳、非法集資等各類風險事件。
《辦法》分為七章,共四十二條,主要從募集辦法的適用範圍、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規定、特定對象調查、推介行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方面進行自律管理,體現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動的自律監管框架。
例如,《辦法》第二章規定了募集過程中的一般性規定,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責任、基金銷售機構的責任、基金銷售協議、合理的注意義務、保密義務及投資者資料保存義務等。
《指引》根據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不同,分為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2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以及3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三類指引分別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契約型基金、合夥型基金、公司型基金,這三種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記備案系統備案。根據目前的基金備案情況,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契約型為主,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指引》體現了“公募與私募相區別”的監管原則,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原則,也體現了私募證券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差異化監管原則。
此外,隨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日益壯大,風險不斷積聚,風險事件陸續暴露。截至2015年11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共辦結143件(次)涉嫌違規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違法違規類型表現為公開宣傳、虛假宣傳、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目前私募基金募集環節主要問題有:一是“募管權責不清”催生行業亂象。二是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監管存在缺失。比如,私募基金的銷售資質尚無明文規定。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的出臺將有利於繼續加強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場。
而《指引》的出臺一方面能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類産品提供統一、標準的合同文本參照,同時也能為下一步大資管時代下私募類産品的統一監管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