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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業協會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 發佈時間:2016-04-18 21:37:3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中國基金業協會4月18日消息,中國基金業協會今日正式發佈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以下統稱《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範性內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充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合同指引》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規範要求。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可分為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三種。實踐中私募基金投資範圍廣泛、策略多樣,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多采用契約型組織形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多采用合夥型、公司型的組織形式,不同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客觀存在具有歷史的合理性。在當前法律法規框架下,各類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內部治理有所不同。為此,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出臺了內容與格式指引;針對公司型和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出臺了必備條款,體現了對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規範要求。

  《合同指引》強化了基金治理,突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功能和作用。當前,我國大部分私募證券基金採用“契約型”組織形式,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強化契約型基金的基金治理對我國基金行業意義重大。首先,在《合同指引》中吸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內容具有上位法依據。《基金法》第四章“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中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治理安排。其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基金治理設計具有現實必要性。從近兩年的登記備案工作實踐來看,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私募基金産品在應對不利情況而變更合同內容時更加靈活、高效,具有明顯的制度優勢,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後,《合同指引》明確可靈活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不會大幅增加行業執行成本,具有切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得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治理已經具備法律基礎,投資者可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基金治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合同指引》對相關規定也有所承接。

  《合同指引》為投資者提供合同文本參考,為私募基金投資者提供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依據。私募基金雖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在現實情況下,如果沒有標準化的合同文本指引,即便是合格投資者也難以在合同文本層面對私募基金加以甄別。《合同指引》出臺為投資者了解私募基金合同文本提供依據,引導投資者購買合同文本規範的私募基金産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參照《合同指引》整改業務開展中的不足,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合規經營。

  《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行業資訊收集要求。從近兩年行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個別機構違規運作,拒不備案,借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損害行業形象,破壞社會誠信。《合同指引》明確私募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再進行投資運作,並按相關要求對基金份額登記資訊和資訊披露內容進行備份,旨在加強行業資訊收集,保障資訊報送的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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