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表示,基金行業稅收應回到稅收中性原則,對基金財産的稅收安排不能扭曲投資者和管理人的正常投資行為,保護基金進行長期投資、組合投資的積極性和不同組織形式的靈活性,為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繁榮穩定夯實制度基礎、預留創新空間。洪磊是在2017年中國風險投資論壇上做出上述表述的。
洪磊表示,落實《基金法》關於基金財産的稅收原則,以“稅收中性”保障基金組織架構的創新活力。基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通過架構設計可以實現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結合與平衡,達到投資效率最高化、利益分配合理化的理想目標,為金融服務創新提供了可能性,有利於優化資本市場結構、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效率。保持基金的稅收中性是最有利於基金行業以及資本市場創新發展的政策選擇,因此,境外市場一般不在管理主體層面徵收基金財産的稅收。我國基金行業發展時間不長,資本市場尚不成熟,在現階段仍需要大力發展基金工具,促進FOF等大類資産配置産品、資産證券化産品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的創新發展。對投資運作中的基金財産徵稅,會不可避免地出現重復徵稅問題,阻礙基金行業及資本市場的創新發展,不符合“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精神。《基金法》第五條規定,“基金財産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産歸入其固有財産。”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産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上述條款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基金的信託性質,基於基金財産的納稅主體為基金持有人,因此,只有在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獲得投資收益時才繳納所得稅。國際通行做法是將基金財産的稅收列入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在資金退出端徵稅,並對長期投資者實施稅收減免或遞延政策。非公開募集證券基金與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其投資標的、運作方式並無區別,均受《基金法》規範,均屬於“證券投資基金範圍”,應當一體適用稅收中性原則。
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到,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産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140號文),對資管産品納稅作出相關規定。此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下發文件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産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産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隨著7月1日的臨近,資管産品“營改增”也引發基金行業廣泛關注。
6月13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制工作專業委員會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對基金行業實施“營改增”涉及的法制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會議認為,在基金行業實施“營改增”對市場穩定、對外開放、金融安全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都具有重要影響,特別是在當前資本市場發展的關鍵階段,應當穩中求進。
該會議建議,實施“營改增”要“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依法推進相關政策實施。要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中央和國務院對“營改增”的總體安排,降低整體稅負,簡化徵收環節;要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和協調性,堅持《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礎法律關係,在徵繳安排中尊重基金財産的獨立性;要體現政策的前瞻性和導向性,以“營改增”為契機建立健全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資本市場綜合稅制體系,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形成有利於資本形成和長期投資的綜合稅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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