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專做特賣的網站,唯品會正在進行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嘗試,也推出了一些網際網路保險産品。
唯品會的保險鏈條中,保險公司提供網際網路保險産品(國華人壽和弘康人壽)但需要銷售渠道,廣州唯品會資訊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有流量和網站運營資質但沒有保險銷售資質,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有保險代理資質但沒有網際網路保險經營資質和條件。但三家綁在一起,似乎該有的資質就都齊全了,於是就形成了網際網路保險銷售閉環“過河”了。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唯品會的保險鏈條進行了調查,並以投資者身份進行了網上下單的全程體驗。在這過程中,發現了諸多疑點。對於這些疑問,記者多次聯繫唯品會方面,但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疑點一:廣東品諾涉嫌違規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針對網際網路保險出現的各種問題,2015年7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從當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適用的對象為保險機構和第三方網路平臺。保險機構定義為: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也在2015年9月30日印發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際網路保險業務資訊披露管理細則》(下稱《細則》)。
按照《辦法》第九條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專欄,需披露的資訊包括下列內容:
(一)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網站名稱、網址,如為第三方網路平臺,還要披露業務合作範圍;(二)網際網路保險産品資訊,包括保險産品名稱、條款費率(或連結)及批復文號、備案編號、報備文件編號或條款編碼等。
保險專業仲介機構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應披露的資訊還應包括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載的資訊或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及內容。
品諾未做網際網路資訊披露
在唯品會的模式中,這裡的保險機構顯然是“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品諾)”。在唯品會網站“公開資訊披露”頁面,可以看到廣東品諾的營業執照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上了“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的浮水印。記者註冊並實際購買唯品會的保險産品,説明顯示“本産品由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銷售”。
工商資料顯示,廣東品諾註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法人代表朱敬,成立於2010年2月26日,此前連續多年虧損,通過轉讓,目前廣州唯品會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品會資訊”)係廣東品諾的唯一股東,朱敬現擔任唯品會網際網路金融事業部總經理。中國保監會廣東監管局2016年4月22日給廣東品諾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顯示,經營範圍為在全國區域內(港、澳、臺除外)代理銷售保險産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中國保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根據《辦法》第九條,“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應在其官方網站建立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專欄”,但記者在所有搜索引擎都沒有搜索到廣東品諾的官方網站。百度搜索“廣東品諾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命中也是0。
律師觀點:涉嫌嚴重違規
對此,保險專業律師、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保險仲介機構包括保險經紀人和代理人,具備經紀人和代理人經營資質,不代表他們具有在網際網路經營保險産品的資質。在上述唯品會案例中,出現具有經營網際網路的主體與具有代理保險産品銷售的主體之間的合作情況,這應該是涉嫌嚴重違規的。原因在於這是兩個主體,主體並不同一。具有保險代理資質的廣東品諾並不具備網際網路經營資質,這种經營方式典型的潛在風險是,從消費者角度去看,對於銷售的主體和代理的主體是模糊的。”
李濱表示,按照法規,對於保險仲介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保險,保監會是相當謹慎的。所有的仲介機構被批准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都應在中國保監會官網上通過專項的模組進行披露。也就是説,任何保險仲介機構如果不在中國保監會官網披露的範圍之內,均沒有從事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經營業務資格。如果保險公司在違規經營的過程中發生了爭議,那由於它違規行為的存在,也會在民事部分付出比較大的代價。
事實上,上述中保協《細則》也對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資訊披露有著明確的要求。《細則》規定,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保險專業仲介機構,也應在中保協專欄裏披露機構相關資訊,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註冊地等基本資訊,以及自辦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名稱、網址、經營許可證編號等資訊。
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中保協官網《仲介類資訊披露》欄目並沒有發現廣東品諾這家公司,也沒有和唯品會股權相關的任何保險公司。
疑點二:第三方網路平臺和資訊發佈平臺有矛盾?
保監會《辦法》第一章總則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第三方網路平臺,是指除自營網路平臺外,在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活動中,為保險消費者和保險機構提供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的網路平臺”。
在唯品會資訊網站的公開資訊披露欄目中,唯品會把自己定義成“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網站資訊”,“合作範圍:網路技術支援輔助服務”。
第三方網路平臺也需相應資格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註冊唯品金融的過程中發現,唯品會有一個“開通即代表同意《唯品會理財用戶開戶協議》”的提示,根據此協議條文三中的“平臺服務”描述:“唯品會通過唯品會平臺為資訊發佈方提供資訊發佈平臺服務,不對發佈資訊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唯品會僅提供資訊發佈服務,不是募資人、保險人或資訊發佈方”。照此描述,唯品會官網提供的服務應該屬於第三方網路平臺的功能。
按照《辦法》規定,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臺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而唯品會資訊並沒有和經營網際網路保險的保險公司簽約成為網際網路保險代理平臺。
律師觀點:二者關係應明示
“從目前唯品會披露的資訊來看,其本身並未取得保險代理銷售資格。廣東品諾與唯品會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如果作為保險代理公司的一個廣告在這裡出現應該是合法的,但是對於唯品會與廣東品諾之間的廣告關係最好要向投資者明示。”網際網路金融資深律師,上海漢路律師事務所主任曾智紅表示。
曾智紅指出,《廣告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採訪中,多位網際網路金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當下的網際網路金融産品銷售中,像唯品會上述那樣,用關聯公司或是子公司去做保險代銷銷售資質平臺,和關聯公司作為第三方網路平臺綁在一起合作銷售保險産品的模式很普遍。究其根本,也可認為是法律法規跟不上金融創新的步伐所致。正因如此,創新型網際網路金融産品正在對監管層發出挑戰。
“矯枉必然過正。網際網路保險行業是個新興事物,監管和金融創新是一種共同進化的關係。只要處理好這種關係,企業和監管機構都能得到進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和金融産品發行平臺高搜易CEO陳康指出。
疑點三:保費流向之謎——購買保險被簽約某基金
目前唯品會的理財産品主要包括唯品寶、唯多利、唯安盈(其背後是唯品會子公司的P2P産品,目前已經下架)。
理財開戶同時須簽約某基金
按照保監會相關規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嘗試購買唯品會理財産品的時候發現,不管你是購買唯品寶,還是其他保險和P2P産品,唯品會首先要你同意《唯品會理財開戶協議》,而這個協議中強制包含了《**基金網上交易服務協議》。當記者點擊同意協議之後,立即收到了一條銀行卡和“**基金快捷支付簽約”的短信,然後記者點擊“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購買,在沒有和保險公司簽約的情況下,銀行卡的錢就被扣掉了。
那麼,記者這筆轉給“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保險理財産品的投資款,是通過唯品金融平臺代收後,再轉出給相應的保險公司呢?還是通過**基金快捷支付給相應的保險公司?記者對此撥打了唯品金融客服電話諮詢。
然而,唯品金融的回答更是令人疑惑。客服電話中反覆説明,唯品會只是作為一個平臺在這其中出現,這些錢都是直接打入**基金和國華人壽中去。
令人納悶的是,在這個保費的流動過程中,為什麼要同時簽約**基金?而簽約後支付的保費又如何到達保險公司呢?對此,**基金公關部給《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回應稱,“我們和保險公司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如果你們這邊有什麼快捷支付,也不是通過我們來支付的,可能是銀行,或是保險這個協議之間包含了快捷支付。是用戶和唯品會之間的一個協議。”
《唯品會資訊平臺服務協議》中明確表示“投資人、投保人在唯品會平臺上瀏覽到相關投資資訊,點擊後跳轉至資訊發佈方網站進行投資及投保行為”,但記者在購買過程中並沒有看到跳轉到**基金或者保險公司的網站購買,記者甚至沒有和保險公司簽約,就完成了支付過程。就此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一週前給唯品會金融發去了採訪提綱,但沒有收到任何回復,但就在記者調查過程中,上週五(5月27日)下午,記者發現《唯品會理財開戶協議》中又增加了一個《快捷支付服務協議》的條款,條款規定用戶必須“同意授權唯品會採集、獲取或在系統內保存您的部分交易資訊,包括且不限于借記卡餘額、信用卡帳單等內容”,“您認可和同意:進入支付流程即視為您確認交易和交易金額並已不可撤銷地向唯品會的支付系統發出指令,唯品會有權根據您的指令委託銀行或第三方從您綁定的銀行卡中將您確認的交易資金劃扣給收款人”。
律師觀點:賬戶的開立方及資金流動方向均不透明
上述保費的流轉是否合規?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表示,為了防止保險費被截留風險,保監會要求國內保險公司在與銀行(含郵儲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合作經營包括投資類、分紅類保險業務時,保險費必須通過“銀保通”的電腦系統,實時直接劃到保險公司賬戶上,不在銀行做任何停留,然後銀行的電腦系統才能列印保險單。網上保險也是同樣,保險費必須實時直接進入保險公司賬戶,電子保險單才能生成。李濱同時也提醒,若保險費的支付和轉賬進入第三方賬戶,第三方有可能將保險費截留,這對保險公司是很大的風險,並有可能傳導到消費者。
曾智紅則表示,依照《辦法》規定,投保人的保費必須付至保險機構的專用賬戶,一般為保險機構在銀行等開具的專用賬戶。但是,第三方網路平臺可以通知投保人,使投保人的保費通過保險機構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具的專用賬戶付至保險機構。在此過程中,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觸碰保費,也不得自行開具專用賬戶代收保費,必須是保險機構開具的賬戶收取保費。而唯品會在此過程中,首先用戶搞不清和**基金簽約快捷支付方式的目的是什麼,此外,賬戶的開立方及資金流動方向均不透明,這並不符合保監會對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經營規範。
網際網路金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對於一些小額保險,通過協議默認,經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後再把錢轉到保險公司賬上的做法現在確實存在。比如消費者在攜程上買機票附帶20元的保險選項,那這20元錢是同步打給了攜程,攜程代收後再分轉到保險機構。但對於大額保費的進出如何監管,目前確實是一個新的監管難題。
疑點四:你以為買了高收益穩健理財産品,實際上是10年期投連險
由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主要是通過消費者自主交易的方式完成,與傳統交易方式相比,缺乏面對面的交流溝通。因此,《辦法》對經營主體履行資訊披露和告知義務的內容和方式,做了較為詳盡、具體和明確的要求,特別是如何防範銷售誤導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
比如《辦法》要求在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列明一系列必要資訊。如:承保的保險公司和客戶投訴渠道等。另外,網際網路保險産品的銷售頁面上,保險産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優選爆款”實為投連險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唯品金融頻道注意到,唯多利的介紹為“定期理財、唯品金融優選爆款”。但事實上,這個産品是近年來一直被詬病的“投連險”産品。
目前,唯品金融官網上顯示在售的唯多利網際網路保險類産品有5款,産品分別來自與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合作的唯多利-國華華瑞8號;與弘康易理財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合作的四款按時間週期的産品:唯多利-弘康年年盈、唯多利-弘康九月盈、唯多利-弘康半年盈、唯多利-弘康季度盈。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保險産品均係投連險産品。
對照《辦法》,唯品會首先沒有“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而是在各處強調歷史收益率。在唯品金融的早期版本中,唯多利還曾被宣傳成是“穩健理財”,只是在《每日經濟新聞》調查的過程中,改稱為“定期理財”。另外,唯品金融網站上披露出的四款由弘康人壽承保的投聯險理財産品的廣告還打出“穩健理財,收益靠譜。歷史年化投資回報率在4.5%~5.4%之間。”
事實上,數據顯示,這些所謂“穩健理財”産品,是保險産品通過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等追求穩健,其實和自己購買國債或者銀行理財産品沒有多大的區別。而投連險的其他投資方向——主要是股票等權益一旦開啟,這款産品會立即成為一款高風險産品。
記者在微信諮詢國華人壽的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時,客服回復説:“您好,這款産品由《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組成,是躉交理財型保險産品,保險期間為十年。該産品為投資連結保險,不保證最低年化收益率,投資風險由您本人承擔。”
事實上,根據國華人壽網際網路保險資訊披露的“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資料,報備文號國華壽發〔2015〕256號,這個産品是2015年報備,其歷史非常短,記者獲得的一份保單上,也清晰地寫明“新設立的投資賬務,暫無歷史業績”,而記者在國華人壽官網查到的投連險數據顯示,其投資連結的四個賬號中,其中成長型賬戶和平衡性賬戶無過往數據。記者微信聯繫國華人壽客服,客服表示沒有查到業績,現在無數據公佈。
記者的投資賬戶中,國華人壽的配置是,“國華1號保守型投資賬戶53%、國華1號穩健型投資賬戶47%”,這也應該就是唯品會資訊網站上宣傳的“歷史年化投資回報率4.05%”的由來。由於這兩個賬戶購買的主要是“銀行存款、債券、債權投資計劃、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和銀行理財産品”等固定收益産品,所以事實上如果你追求固定收益,你購買國債的收益基本如此,比如最新的3年期國債收益率是3.9%,5年期是4.32%,而記者隨機打開一個銀行直銷的理財産品,發現其年化收益率也在4.15%-4.35%之間。
第二,唯品會強調這是這款産品“隨進隨出申贖免費”,事實上卻是一款10年期的保險産品。《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國華人壽“國華華瑞1號年金保險(投資連結型)A款”報單合同顯示,這個保險産品除了在10天猶豫期內退保收取較低費用之外,如果你在10天之後想把錢拿出來(退保)你得付出1%的退保費用;此外,你還要繳納1%~1.5%的資産管理費。
雖然目前此款投連險産品並沒有用於投資股票等資産,但根據格式合同規定,保險公司“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及運作方式由我們決定”、“在本合同生效至解除這段時間的投資風險和投資費用均由您承擔”。
律師觀點:投連險大量退保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投連險類保險在行業銷售時往往將其包裝成理財産品。去年全國保費收入1.6萬億元壽險(含投連險),退保的金額達3900多億元,佔總保費收入的25%。如此高額的退保,説明有接近四分之一的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了這類保險産品後用腳投票,採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來退還保險費。退還保險後,投保人收回的現金價值往往低於所繳納的保險費。
李濱指出,投連險退保率高的原因,是消費者認識到了在這個合同履行過程中,他們並不能受益,或者並不能達到投保的預期目的。事實上,投連類保險的分紅是非常不透明的。另一方面,監管角度也意識到分紅類保險可能會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的情況,特別是近年前期保險基本到期,保險業面臨著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被起訴的風險。因此各地保監局和在日常的危機應對中,也在進行退保潮和合同到期起訴風險的演練,這種演練本身也表明行業對於保護消費者利益不受侵害是明智的。”
“從投資類保險目標客戶定位的角度而言,我也認為其具有欺騙性。事實上,中國保監會早在2013年就公佈了一個保險産品購買順序的公告。投資類保險的購買順序,應該是在保障程度達到理論標準程度之後的一個選擇,但是在實務中,投資類和分紅類的銷售客戶大部分是普通民眾。那麼,在目前每人平均保費僅僅2000元左右的情況下,保險業推出這種‘高保費、保障低’的産品是極不負責任的,沒有承擔起行業的社會責任。”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稱,“這種銷售模式對保險公司也蘊含著極大的風險。上海泛鑫保險美女老總攜款潛逃案,就是因為保險公司經營不規範導致鉅額資金的損失。”
(責任編輯:畢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