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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女友借數十萬元蓋房 不還錢不結婚成被告

  • 發佈時間:2015-09-21 08:32:25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明江

  ●説是結婚 男子向女友借款數十萬元

  ●婚沒結成 女子討錢不成告上了法庭

  浮世繪

  談戀愛不要談錢,談錢傷感情。這不,有一名女子輕信男朋友的結婚承諾,借出數十萬元,誰知婚沒結成,借出去的錢也差點要不回來了。

  2008年,潘小姐與葉某認識並確定戀愛關係。2009年起,葉某以擴建房屋等藉口向潘小姐借錢,共借了50萬元以上。因為葉某承諾將與潘小姐結婚,因此在借錢時,潘小姐沒有要求葉某寫借條。

  眼看著葉某將房屋蓋好了,潘小姐多次催促男朋友與自己結婚,但葉某都以各種藉口推脫。最後,潘小姐給葉某兩個選擇:要麼還錢,要麼結婚,葉某選擇了寫借條還錢。

  潘小姐稱,葉某蓋房子借了她50多萬元,做生意和買車分別借了10多萬元,其他零碎借款無法統計,但葉某不承認借了那麼多。2012年4月10日,葉某寫了借條,只註明借款35萬元,並同意將本金加利息一共50萬元歸還潘小姐,歸還日為2012年5月30日。

  可是,過了還款日,葉某仍分毫未還。潘小姐多次追討也沒有結果,於是將葉某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借款和利息。

  開庭時,被告葉某既沒有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材料,也沒有出庭對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

  地點: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判決葉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潘小姐償還借款本金35萬元,並支付借款利息15萬元以及本金35萬元的逾期還款利息。

  依據:被告葉某向原告潘小姐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條為憑,被告既沒有提出抗辯意見,也沒有出庭對原告的證據進行質證以及提出相反的材料予以反駁,原告的證據也不存在影響其證明效力的因素,故法院確認原告與被告的借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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