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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債“討債大會”倒計時本息償還順序惹爭議

  • 發佈時間:2015-06-03 06:41:53  來源:新華網  作者:朱凱  責任編輯:胡愛善

  5月末,*ST中富發佈無法按時足額償付“12中富01”公司債券本金的公告,引發軒然大波。這已是2015年的第三起公募債券違約事件。

  公告顯示,6月12日中富債將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上,將探討上述本息償還方案的相關事宜。

  只支付35%本金

  *ST中富近日公告稱,將對每10張債券足額償還利息52.8元,扣除利息稅後餘額為42.24元。而本金則只能償付35%,即每10張債券償還350元。需要説明的是,上述利息方案僅指那些適用於20%利息稅的個人及基金投資者。QFII(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和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則適用於10%的稅率。

  根據中富債相關公告,此次償還方案確定為“先息後本”。而在下週五的債權人大會議案中,也沒有給出可以對“先本後息”或“先息後本”方式做選擇的餘地。證券時報記者查閱了持有人大會的規則,裏面説,單獨或合計持有10%以上未償還債券的持有人,將有權提出臨時議案。只要有50%的債權持有人參會,即表明大會有效。而只要出席大會的50%債權持有人表決通過,相關臨時議案即可生效。

  那麼,債權人是否有必要如此興師動眾呢?對此,華東地區某基金公司固定收益負責人解釋,一般而言,假設債券違約,100元本金和10元票面利息,最終只能償付35元的話,那麼存在兩種償還方式。第一種是“先本後息”,即支付35元本金和0元利息;第二種是“先息後本”,即支付10元利息和25元本金。由於會計處理的不同,會産生不同的稅收,直接導致持有人的收益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先息後本模式需商榷

  那麼,在本息無法足額兌付的情況下,償還本金和利息的順序是否可以自由選擇?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債券在發行時,應在相關法律文件中規定違約時的違約責任及償還順序。記者隨後翻閱了該債券募集説明書,未發現有關於償還順序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和主債務。”從這裡判斷,先息後本,的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召開債券持有人大會,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經持有人大會通過的話,債務人違約時的償還順序也是可以修改的。

  此外,機構出於避稅的考慮,一般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做賬方式,如“12中富01”兌付的償還款,全部計入本金收入的話,那就不需要繳納利息所得稅。此外,如果是“先本後息”的償還方式,一般可以反衝作為基金的收益。

  不過多數情況下,機構並不能自主選擇做賬方式,只能按照兌付公告去入賬。業內人士表示,目前距離債權人大會還有9天時間,對於以基金公司等為主的“12中富01”債券持有人來説,現在想要爭取相關利益,應該還來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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