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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佈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3-21 15:15:00  來源:央行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4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動金融組織、産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支援力度,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立足國情,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迫切要求改進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援力度,廣泛動員社會資本參與,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養”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是金融業自身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在金融市場化、國際化和多元化趨勢下,金融機構傳統業務和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金融業進入轉型升級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大金融支援力度,有效滿足迅速增長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是增加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的重要機遇,是金融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戰略意識,加快養老領域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佈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準,實現支援養老服務業和自身轉型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總體要求

  (三)指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決策部署,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金融對養老服務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方向,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和完善有利於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組織、産品、服務和政策體系,切實改善和提升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準。

  (四)基本原則。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扶持。以市場化為方向,以政府扶持為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在實現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金融資源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和傾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服務。立足區域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需求實際,對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不同養老服務形式,積極探索和創新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金融支援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援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五)發展目標。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種類齊全、功能完備、服務高效、安全穩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符合小康社會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組織更加多層次,産品更加多元化,服務更加多樣化,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和滿足居民養老需求的能力和水準明顯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進居民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支援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化整合資源,提高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準。鼓勵金融機構將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個人養老相關的金融業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支援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或分支機構組建服務養老的金融發展專業團隊、特色分(支)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金融服務專業化水準。

  (七)支援各類金融組織開展養老領域金融業務。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優化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增強養老領域金融服務能力。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發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價格公允的産品,提供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託産品,滿足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

  (八)積極培育服務養老的金融仲介體系。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援力度。積極引導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面向養老服務業開展徵信、評級服務,鼓勵銀行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合作,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扶持。支援發展與養老領域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評估、會計等仲介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養老資訊和智慧服務平臺合作,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資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信貸産品和服務

  (九)完善養老服務業信貸管理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産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準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合作開展養老信貸專項培訓,提升信貸服務專業化水準。

  (十)加快創新養老服務業貸款方式。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援。對建設週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迴圈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十一)拓寬養老服務業貸款抵押擔保範圍。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産權明晰的房産等固定資産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動産、智慧財産權、股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滿足養老服務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産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援拓寬有利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二)推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支援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機板市場上市。支援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民政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資訊合作機制,加強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援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探索利用各類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養老服務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

  (十三)支援養老服務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支援處於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援。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産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産支援證券等産品。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産支援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援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十四)鼓勵多元資金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支援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援,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援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産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者積極投資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養老服務企業。

  六、推動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優化保險資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向中小企業覆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援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促使商業保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險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産品。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産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産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支援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為養老機構運營提供風險保障。

  (十七)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市場化機構多種渠道開展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務能力。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産支援計劃、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等多種形式,為養老服務企業及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援。

  七、著力提高居民養老領域的金融服務能力和水準

  (十八)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鼓勵金融機構優化網點佈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支援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闢老年客戶服務專區,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綠色通道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老年客戶電話銀行服務流程。

  (十九)積極發展服務居民養老的專業化金融産品。鼓勵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週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産品。大力發展養老型基金産品,鼓勵個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産品投資增加財産性收入,提高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健身、娛樂、旅遊等領域消費信貸、信託産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代際養老、預防式養老、第三方付費養老等養老模式和産品,提高居民養老財富儲備和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二十)不斷擴展金融服務內容。金融機構要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企業年金、養老保障與福利計劃等業務,做好支付結算、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等基礎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為老年群體提供特定服務的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適當減免開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費用,探索提供商戶優惠、醫療健康、休閒娛樂、教育諮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務。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加大理財産品等新型金融業務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辦理大額轉賬等業務應及時提醒查閱,在面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理財産品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

  八、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強金融政策與産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資訊溝通,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並定期完善養老服務業指導目錄,發佈更新養老服務機構與企業資訊,建立健全項目數據庫和推薦機制。對納入數據庫並獲得民政部門推薦的優質養老服務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援。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養老機構建立規範的財務制度和資産管理制度,提高承貸能力和償付水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運用財政貼息、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對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激勵和扶持。

  (二十二)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加強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和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援力度。運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援。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對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養老領域金融組織、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以利於金融創新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養老領域金融業務發展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民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援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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