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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銀行風險評級形同虛設:向老人推薦私募

  • 發佈時間:2016-01-15 09: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近日,新浪金融曝光臺收到南京夏先生對 興業銀行 的投訴。夏先生年近70高齡,于2015年6月10日在興業銀行南京河西支行贖回了一筆到期的銀行理財産品,本息共計46萬元。他原本打算拿這筆贖回的錢購買一款銀行理財産品,卻被該支行工作人員推薦購買了一款高風險的私募基金産品。

  夏先生表示,自己之前常在該支行購買銀行理財和貨幣基金類産品,銀行工作人員向他推薦的這一款高收益理財産品名為“中金星石集合資産管理計劃”,並保證“所有持滿187天的客戶都是正收益”。夏先生表示雖然知道這是一款高風險理財産品,但銀行工作人員始終強調高收益,於是同意購買。並簽署了《集合計劃交易類業務申請單》,及交易確認單據。

  夏先生稱,興業銀行沒有出具該産品説明性的文件,也沒有讓他簽署其他文件。

  6月底,夏先生在興業銀行南京其他支行發現了印有“中金星石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字樣的私募基金産品宣傳冊,才發現自己購買的是一款私募基金産品,於是夏先生去河西支行進行交涉,這時發現已經虧損。該支行工作人員讓老人再耐心等等,會漲回去的。截至2016年1月8日,該産品已經損失29%。

  夏先生認為,作為老人,興業銀行不應該向其推薦高風險的私募基金産品,致使其養老錢受損。他表示,自己曾在該行做過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被評定為穩健型投資者。為何銀行明知他是穩健型投資人,還要向他推薦高風險基金呢?而且刻意回避風險提示,聲稱187天持有一定是正收益,怎麼能連本金都保不住呢? 現在他希望能夠全額本金贖回。

  新浪財經致電興業銀行南京河西支行理財經理王女士,對方稱確實給夏先生做過風險承受類型評估和摸底,屬於穩健型投資者,但是夏先生本人仍同意購買高風險的産品,這一情況已經記錄並上報總行,銀行方面將調取錄音來核實處理。

  根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産品。

  第十三條規定,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不得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同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産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係;應當在理財産品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産品適合銷售的客戶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根據這條辦法,若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屬於穩健型,就不屬於高風險基金産品適合的客戶範圍,那麼銀行不能向穩健型客戶銷售高風險基金産品,且應該在該産品的銷售系統中設限。

  同時,《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未向投資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誤導其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的基金産品,將依法對其作出懲罰。

  業內律師稱,如果基金産品給投資者帶來虧損,銀行能否免責的關鍵就是是否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如果投資者與産品風險評級不匹配,那麼銀行有可能被認定為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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