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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財政部保監會聯合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28 15:50:30  來源:保監會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行業風險管理,推動建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責任保險制度,6月30日,財政部、保監會聯合發佈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目前,我國會計師事務所一直採取以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以下簡稱職業風險基金)為主,以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職業責任保險)為輔的職業風險分散模式。職業風險基金對防範事務所職業風險、促進事務所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事務所面臨的職業責任風險日益增加,傳統的職業風險基金模式由於其易被挪用、易引發分配爭議、資金佔用成本高、無法放大保障效應等明顯缺陷,已經不能滿足事務所發展的需要,由職業風險基金制度向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轉換已是大勢所趨。

  財政部、保監會為推動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提高行業抗風險能力,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印發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的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股東和其他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後,會計師事務所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費,當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暫行辦法》鼓勵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事務所應當優先為審計業務投保,可以根據業務風險程度和自身發展需要為其他非審計業務投保,並可以投保賬冊文件丟失險、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展險等附加險。投保累計賠償限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前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複印件或者保險公司出具的投保證明報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分別對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進行監管。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發佈後,保監會將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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