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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鼓勵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 發佈時間:2015-07-07 09:00:41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近日,財政部、保監會印發《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鼓勵現有的事務所在5年內儘快完成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過渡;在《辦法》施行後新設立的事務所,鼓勵其主要採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職業責任賠償能力。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股東和其他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據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主要實行以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為主的風險抵禦模式。這一模式與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佔主體、職業風險尚未完全顯化的歷史狀況相契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職業風險基金易被挪用、易引發分配爭議、資金佔用成本高、無法放大保障效應等明顯缺陷。

  我國對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模式的探索實踐始於2000年。除“四大”中國成員所歷來實行職業責任保險外,我國已有約500家會計師事務所選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取得了較好成效。

  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事務所通過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獲得了約500倍的保險杠桿率,即1元錢的保費支出獲取500元的保險金額。職業責任保險在制度設計、保障能力等方面整體優於職業風險基金,也更加契合新常態下經濟社會發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新要求。加之合夥制日益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形式,職業責任風險加速顯化,職業責任約束空前強化,由職業風險基金制度向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轉換已是潮流所向、大勢所趨。

  《辦法》明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規定的金額的,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辦理。

  按照《辦法》,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本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實行統一管理,並優先為本所的審計業務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則應建立市場化的職業責任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情況及歷史賠付記錄進行保險費率浮動調整,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品質控制和風險管理。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結合本所的業務範圍、經營規模和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職業責任保險的累計賠償限額。其中,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100萬元與合夥人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和5000萬元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從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則不低於按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個年度的審計業務收入和50萬元與合夥人(股東)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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