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制度空白 助力行業發展——財政部會計司、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就《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 發佈時間:2015-07-28 15:50:30 來源:保監會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6月30日,財政部、保監會聯合發佈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財會〔2015〕13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日前,財政部會計司、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實施《暫行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題一:請介紹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和過程。
答:在我國法規制度體系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實踐中,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以下簡稱職業責任保險)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以下簡稱職業風險基金)作為事務所抵禦職業風險的兩種模式,一直並行。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限于各方面歷史條件,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主要實行以職業風險基金為主的風險抵禦模式。這一風險抵禦模式與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佔主體、職業風險尚未完全顯化的歷史狀況相契合,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暴露出職業風險基金易被挪用、易引發分配爭議、資金佔用成本高、無法放大保障效應等明顯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規範、穩定發展。
與此同時,我國也在積極探索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模式。2000年,深圳市保險機構開出了我國第一份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單。經過十餘年的探索和發展,除“四大”中國成員所歷來實行職業責任保險外,我國已有約500家會計師事務所選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取得了較好成效。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明確提出,要“發揮保險對諮詢、法律、會計、評估、審計等産業的輻射作用”,“強化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立法保障的責任保險發展模式”。必須看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與專業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品質與資本市場的資訊披露品質越來越緊密關聯,越來越廣受關注;加之合夥制日益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形式,職業責任風險加速顯化,職業責任約束空前強化,由職業風險基金制度向職業責任保險制度轉換已是潮流所向、大勢所趨。
財政部、保監會高度重視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建設。2013年-2014年間,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赴上海、江蘇、浙江、湖南、重慶等地進行調研,實地聽取地方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對建立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和建議,積累了豐富的第一手素材。
根據調研情況,財政部會計司會同保監會財産保險監管部啟動了《暫行辦法》的起草工作,經多次討論和修改,形成了《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財辦會〔2014〕36號),于2014年11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發佈後,社會反響正面、回應積極,地方財政部門、地方保監局、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形式提出大量寶貴建議。在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我們對徵求意見稿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暫行辦法》,並按程式報批後正式發佈。
問題二:財政部和保監會在推進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主要把握哪些基本原則?
答:職業責任保險專業性強、涉及面廣,加之處於探索階段,行業內外對該領域的熟悉程度和認知水準尚有待提高。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確保把好事辦好,財政部、保監會在制定《暫行辦法》過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行政原則。鋻於現行《註冊會計師法》允許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或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暫行辦法》未對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作出“一刀切”強制性規定,而是依法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當然,也適當體現了鼓勵發展職業責任保險的政策導向。
二是尊重市場原則。《暫行辦法》規定事務所可自主選擇投保的業務範圍、自主協商符合自身發展需要的合同條款等,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市場化的保險費率浮動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優化資源配置,激發市場活力。
三是分類管理原則。結合事務所客戶群體、風險狀況的客觀差異,對事務所是否從事高風險審計業務進行分類管理,並規定相應的累計賠償限額(也稱保額)。
四是負擔合理原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勢必發生一定的保費支出,而保費支出與累計賠償限額等因素息息相關。在研究確定累計賠償限額過程中,我們對比分析了世界主要經濟體註冊會計師行業相關規定和具體實踐,按照中等偏低的水準作出了適當規定,有利於事務所以較低的保費支出獲得較高的職業責任賠償能力。
五是互利雙贏原則。財政部、保監會在引導推動職業責任保險中主要發揮監督指導作用,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其中。考慮到職業責任保險在我國發展尚不充分,《暫行辦法》對事務所和保險公司的權利義務都作出基本規定,目的是促進市場參與雙方平等合作、互利共贏。
問題三:請介紹《暫行辦法》涉及到的主要概念。
答:《暫行辦法》規定的職業責任保險,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合夥人、股東和其他執業人員因執業活動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保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時向保險公司交付的費用。
保險金額是保險公司計算保費的依據,也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方法有所不同。在一般財産保險中,保險金額根據保險價值來確定;在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中,一般由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依據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商定—個累計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限額是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範圍內所有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
保險費率是指應繳納保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責任開始到終止的時間。
追溯期是指責任保險單中約定的從保險期間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時間。
報告期是指責任保險單中約定的從保險期間終止日期往後延續的一段時間。
問題四:請介紹《暫行辦法》主要內容。
答:《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規定投保範圍。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的一般理論和實踐做法,明確職業責任保險承保的損失為“經濟損失”,不包括其他傷害。投保的業務範圍包括審計業務和其他非審計業務。事務所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主險的基礎上,還可以投保賬冊文件丟失險、首次投保追溯期擴展險等附加險。
二是規定與職業風險基金的政策銜接。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暫行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金額的,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辦理。
三是規定累計賠償限額的計算方法。按事務所是否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累計賠償限額計算方法。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事務所,職業責任賠償風險更大,累計賠償限額要求更高。
四是規定合同基本事項。從維護註冊會計師行業利益、扶持註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角度出發,《暫行規定》明確保險責任範圍為非故意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此處的“非故意行為”應包括過失和重大過失;保險期間為1年及以上;約定合理的追溯期或報告期;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法律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等。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間時,會計師事務所負有如實告知、及時通知等義務;保險公司負有如實説明合同條款、資訊保密、規範理賠等義務。
五是規定爭議處理方式。出現爭議時,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採用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出現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會計師事務所的解釋。省級財政部門、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會同省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行業協會組織成立職業責任保險專家委員會,對履行保險合同可能産生的爭議提供專家鑒定意見,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
問題五:請問《暫行辦法》實施後如何做好職業責任保險和職業風險基金的銜接?
答:《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本辦法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的金額的,可以不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約定辦理。”上述規定的含義有三:一是《暫行辦法》實施後,事務所仍有權自主決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二是鼓勵事務所優先選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三是允許事務所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並符合相應要求後依法規範處理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
鼓勵事務所優先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是基於國際經驗、行業實際和發展趨勢的綜合考慮。經測算,我國事務所目前的保險費率多集中在1.5‰-3‰左右,換言之,事務所通過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獲得了約500倍的保險杠桿率,即1元錢的保費支出獲取500元的保險金額。深入比較分析,職業責任保險在制度設計、保障能力等方面整體優於職業風險基金,也更加契合新常態下經濟社會發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新要求。為此,《暫行辦法》明確鼓勵現有的事務所在5年內儘快完成由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向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過渡;在《暫行辦法》施行後新設立的事務所,鼓勵其主要採用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職業責任賠償能力。
問題六:請進一步解釋《暫行辦法》對累計賠償限額的確定方法。
答:《暫行辦法》根據審計業務風險程度將事務所分成兩類,規定了不同的累計賠償限額標準。對於從事上市公司、金融企業等高風險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1)100萬元與合夥人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2)5000萬元。對於從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累計賠償限額不低於按以下兩種方法計算得出的較高額:(1)會計師事務所最近一個年度的審計業務收入;(2)50萬元與合夥人(股東)人數的乘積(按投保時的人數計算)。由於保費=累計賠償限額*保險費率,按照目前1.5‰-3‰左右的費率水準,事務所的實際保費支出較少。需要説明的是,《暫行辦法》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是最低要求,實務中,事務所根據本所經營管理情況和發展需要,自願投保更高額度的保險。
上述計算方法參考了部分主要經濟體的現有做法。比如,在按事務所業務收入確定累計賠償限額時,英國、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特區規定為上一年度收入總額的2.5倍,澳大利亞為業務收入總額的3倍以上。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暫行辦法》作出了中等偏低水準的相應規定,核心是合理降低事務所的保費負擔。
問題七:財政、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如何對職業責任保險開展監督檢查?
答: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每年資訊報備時報送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相關資料。實踐中,可能發生會計師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後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為保證事務所的職業賠償能力持續符合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把合同變更後的保單複印件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提交給省級財政部門。保險合同解除後新簽訂保險合同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報送新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相關證明。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需要保險公司協助提供會計師事務所的投保、出險和理賠等必要資訊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對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辦理職業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開展聯合檢查。對會計師事務所和保險公司違反規定的,《暫行辦法》規定了相應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