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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替人消分 或被扣證半年並最高罰2000元

  • 發佈時間:2015-11-04 15:33:5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駕駛證替人消分,或被扣證半年並最高罰2000元。羊城晚報記者昨日從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了解到,由公安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以下簡稱《修正案》)已在公開徵求意見。《修正案》針對長期存在的駕駛證“代扣分”現象增加了三款規定。

   被處罰後再犯或被吊銷駕照

  《修正案》在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後增加了三款,其中第三款擬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廣州曾查處“代扣分黃牛黨”

  昨日,廣州交警部門的有關人員告訴記者,一旦《修正案》相關條款獲通過,將對交警執法過程中的相關不完善的規定起到彌補作用,並對駕駛人的行為起到規範作用,從而進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廣州交警部門表示,交警部門一直對駕駛證“代扣分”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曾查處過專門給人“代扣分”的“黃牛黨”。

  據介紹,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證買分賣分如何處罰沒有明確規定,交警部門在查獲這些案件後,一般是將相關的當事人移交給轄區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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