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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替人銷分 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 發佈時間:2015-11-03 15:32:09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今日上午,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已經開始在其官網上公開徵求意見。

  送審稿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新修訂的刑法(下稱“刑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規定的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九有關危險駕駛犯罪行為規定相銜接,形成了送審稿。

  駕駛證替人銷分

  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送審稿增加了駕駛證幫別人銷分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超過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接受強制學習,考試合格者,發還駕照。

  為逃避制度監管,對機動車駕照分數進行買賣的地下市場日漸活躍,1分從2百元到數百元不等。

  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處“買分賣分”行為。

  對此,送審稿擬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送審稿對“累犯”和組織替他人銷分做出更加嚴厲的罰則: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校車或客運車

  超速可追刑責並吊銷駕照

  “刑九”將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對超過額定乘員,尚不構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以有效發揮法律的懲戒作用,震懾、預防和減少超員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當前,我國部分地區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行為時有發生,部分所有人、駕駛人罔顧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駕駛車輛嚴重超員載客運輸,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數據顯示,2011年至201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營運客車超員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佔27.2%。這類行為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社會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為人故意實施,主觀惡性強。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法律規定的處罰偏輕,過罰不相當。

  送審稿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的超員行為,區別情節輕重,提高罰款處罰幅度,增加處罰種類。

  另外,送審稿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罰款、拘留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運輸危化品

  吊銷駕照十年禁重考

  送審稿還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增加處罰。

  據介紹,近年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等活動日趨嚴重,特別是不法人員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極易引發群死群傷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社會危害性極大。

  2014年7月19日,一輛廂式貨車運載液體乙醇行駛至滬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與一輛大客車發生追尾事故後引起燃燒,先後造成多車燒燬,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傷。經調查,造成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廂式貨車非法加裝可移動罐箱,違法裝載運輸6.52噸液體乙醇上路行駛。

  “刑九”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但對此類行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構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應法律責任規定。

  送審稿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罰款、拘留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事故及違章未處理

  可拒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送審稿還將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條件。

  依法及時接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是每個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近幾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提案建議,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確在車輛定期檢驗環節督促當事人履行處理交通違法和事故的責任,為執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據。

  為此,送審稿規定,對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且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據《成都商報》報道,今年4月15日,彭先生向廣安市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並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廣安市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時,發現彭先生的車輛存在違法記錄未清除,表示其車輛無法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彭先生不服,向廣安市前鋒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交通管理部門履行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職責。

  經過二次起訴,法院認為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判決交管部門10日內為車主辦理年檢業務。

  車主彭先生表示,對車輛違法的處罰與車輛年檢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一個是行政處罰行為,一個是行政許可行為,屬於兩回事,具體經辦也分屬不同的業務部門。

  公安部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的説明中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還可以有效督促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時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接受相關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減少交通違法行為,敦促其履行法律義務,增強遵法守法意識,切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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