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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徵求意見 代人消分擬重罰

  • 發佈時間:2015-11-04 07:29:11  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姝  責任編輯:吳起龍

  前日,國務院法制辦發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的《説明》中提到:近年來,一些違法人員以他人名義頂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借此牟取經濟利益,進而催生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黃牛”非法仲介。為此,此次送審稿增加了對代人“鏟分”牟利的處罰新規。此外,送審稿還明確對於校車或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以及違規運輸危化品三種行為,即使未構成犯罪,也處以資格罰、人身罰、財産罰三重重罰。

  【關鍵詞】

  代人消分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代人消分初犯擬罰款2000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11年後,再度修改,擬對代人“鏟分”牟利現象施以重罰:暫扣駕照六個月,並處1000元至2000元罰款。被處罰後一旦再犯,處罰力度將上升到15日以下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

  代人“鏟分”牟利案件頻發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于2004年,確定了累計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但其中對於代人“鏟分”現象並未涉及。

  2013年,被稱為“史上最嚴交規”的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始實施,提高了部分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記分分值,不過仍未涉及代人“鏟分”現象。

  與此同時,代人“鏟分”牟利案件頻發。僅去年以來,天津、牡丹江就陸續被曝仲介明碼標價為人“鏟分”、機動車駕駛人協會收錢幫人“鏟分”等案件。北京市大興法院去年還判決了一起案件,幕後“職業鏟分人”高佳喜自2012年起,賄賂多名交警和輔警,幫他的“代理人”鏟分。

  罰則擬分初犯再犯兩個層級

  此次,公安部在送審稿的《説明》中強調,為了有效發揮法律的懲治和教育警示作用,借本次道交法修改之機,增加了對代人“鏟分”牟利的處罰新規。

  罰則包括兩個層級:初犯,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再犯,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此外,組織、介紹他人代人“鏟分”牟利,比如“鏟分仲介”、“鏟分行會”,處罰標準跟“再犯”相同,也處以四重重罰。

  - 追訪

  律師:本人受罰和代人消分甄別難度大

  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昌松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目前對交通違法行為施以“重典”,“比如闖紅燈,闖一個紅燈扣6分,闖2個紅燈,一個記分週期的分就扣沒了。可闖紅燈也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過失’闖紅燈不少司機都遇到過,前邊是大貨車,擋住了視線,跟著大貨車開過路口,才發現闖紅燈了。這樣闖的紅燈,司機覺得冤枉,有的人就想辦法‘鏟分’”。

  劉昌松認為,上述情況決定了代人“鏟分”也分為“人情鏟分”和“交易鏟分”兩種情況,“‘交易鏟分’就是把‘鏟分’當成生意,甚至於個別交警也參與其中,無疑,這是法律打擊的對象。可還有‘人情鏟分’情況,朋友之間幫忙,這算不算牟取經濟利益?該不該受到處罰?此外,如何甄別是本人主動接受處罰,還是代人‘鏟分’?交管部門有沒有這樣的甄別能力?甄別清楚,需要投入多大的人力、物力?”

  劉昌松表示,送審稿中的代人“鏟分”牟利新規,實際操作難度不小,“現在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還不能完全實現讓探頭説話,有的探頭並不能清晰拍攝到人臉,所以‘代人鏟分’才有空間。與其要求交管部門加大甄別力度,甄別是本人主動受罰還是代人‘鏟分’,不如提高科技執法水準,提高探頭拍攝的清晰度、準確度”。

  【關鍵詞】

  校車違規

  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

  超員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超速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罰款、拘留和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車違規未構成犯罪也重罰

  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作了補充規定,校車超載超速和違規運輸危化品入刑。與此銜接,國務院法制辦2日發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也有相應修改,校車超員超速追加資格罰、人身罰、財産罰三重重罰。

  現行處罰偏輕“過罰不相當”

  現行道交法並未單獨提出校車違規問題,僅對“公路客運車輛”作出規定:如超員,處200元至500元罰款;如超員超過20%或者違規載貨,處500元至2000元罰款。

  對於上述條款,公安部此次在關於送審稿的《説明》中稱,“法律規定的處罰偏輕,過罰不相當”。因此,送審稿將上述條款“拆分”為三條:校車或旅客運輸車輛超員、校車或旅客運輸車輛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並逐一制定罰則。

  校車違規未構成犯罪也重罰

  送審稿明確,校車或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以及違規運輸危化品,這三種行為,即使未構成犯罪,也處以資格罰、人身罰、財産罰三重重罰。

  以校車超員、超速為例,即使未構成犯罪,只要構成情節較重,則處財産罰(2000元至5000元罰款)、資格罰(暫扣駕照六個月)、人身罰(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違規運輸危化品同樣如此:在未構成犯罪的前提下,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罰款,暫扣駕照6個月,可處15日拘留。

  而上述三種行為一旦構成犯罪,面對的不僅僅是追究刑責。

  如校車違規構成犯罪為例,超員的,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超速的,吊銷駕照。

  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構成犯罪,也吊銷駕照,並且進行“從業限制”,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機動車所有人同樣面臨重罰

  校車或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以及違規運輸危化品,這三種行為受到的人身罰、財産罰,不僅僅針對駕駛人,也適用於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

  還是以校車違規為例,送審稿明確規定:校車所有人、管理人如果對超員、超速負有直接責任,則按駕駛人的處罰標準處以罰款、拘留。

  對此,公安部解釋稱:上述規定旨在“督促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 背景

  營運客車超員事故四年死亡1289人

  公安部在《説明》中列舉了一組超員數據:2011年至2014年,全國交通事故中,營運客車超員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傷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運車輛超員的佔27.2%。由此強調“這類行為社會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為人故意實施,主觀惡性強”。

  《説明》中還列舉了一組超速數據:2011年至2014年,全國校車、營運客車超速違法導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車輛負有責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於超速行駛導致的佔53%。由此強調現行道交法對於超速的罰則,“法律規定的處罰偏輕,過罰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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