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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治小炎症醫院讓流掉雙胞胎 索賠54萬判賠4600

  • 發佈時間:2016-05-05 09:31:17  來源:揚子晚報  作者:羅雙江  責任編輯:吳起龍

還我雙胞胎

  小小炎症,到某民營醫院卻被建議做人流,最終痛失雙胞胎。前不久,患者陳蕾將醫院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賠償包括兩個胎兒在內的各項損失54萬餘元。案件審理中,經南京市醫學會鑒定,認定該民營醫院存在醫療過錯行為。但是,因陳蕾的“胎兒死亡賠償金”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她最終僅獲賠4600余元。

  本是小小炎症,醫院卻做人流讓她失去雙胞胎

  1973年出生的陳蕾有過一次婚史,剖腹産生過一個孩子。離婚後,陳蕾有了個新男友,2014年8、9月間,陳蕾發現自己懷孕。同年12月9日,陳蕾感覺下身有些炎症,於是就在男友的陪同下,到離家較近的某民營醫院檢查。陳蕾稱,醫院檢查後告訴她,説她懷的是雙胞胎,並説她之前做過剖腹産手術,又有過引産經歷,從安全考慮建議她在醫院做流産手術,以防不測。她經與男友協商,最終還是極不情願地接受了醫院的建議,決定處理掉孩子。

  12月12日,陳蕾再次來到某民營醫院,並與醫院簽訂了《手術同意書》。當日,某民營醫院為陳蕾啟動流産手術,醫生首先讓陳蕾服下相關藥物。12月14日上午,醫生又對其宮內注射流産藥物,陳蕾仍無腹痛感覺但卻下身流血,醫生見此再讓陳蕾服下相關藥物,如此折騰到當天下午近2時,醫生才通過鉗刮術取出陳蕾腹中的兩個胎兒。

  大出血後轉到公立醫院治療

  但此刻手術又遇到新問題,胎盤取出困難,陳蕾下身現大出血,面色蒼白、血壓下降。後經醫院採取緊急措施,陳蕾的生命體徵才趨於平穩。12月19日,某民營醫院將陳蕾轉至某公立大醫院婦産科接受治療。12月23日,某公立大醫院為陳蕾施行“B超監護下清宮術”。12月29日,陳蕾病癒出院。

  女子怒告醫院 要求賠償54萬元

  陳蕾認為醫院反覆動員她流産,結果不僅失去兩個胎兒還使自己吃足了苦頭。憤怒之下,陳蕾于2015年9月一紙訴狀將某民營醫院、南京某公立大醫院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賠償陳蕾胎兒死亡補償金48084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等,共計54萬元。

  A 民營醫院的治療致其大出血 公立醫院則無過錯

  案件審理中,南京某公立大醫院和某民營醫院都認為自己對陳蕾的診療過程符合規範,不存在過錯。

  經陳蕾申請,法院委託南京市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鑒定結果為:本例患者的損害後果為引産術中大出血及因胎盤殘留而行清宮術。患者宮腔條件較差,引起胎盤粘連,是其損害後果的主要因素。某民營醫院因對雙胎及引産術的難度估計不足,且在引産過程中適用了不合理、不規範的引産方案,即短時間內先後對陳蕾使用相關流産藥物等,其存在醫療過錯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為次要因素。南京某公立大醫院不存在醫療過錯行為。

  但是針對陳蕾炎症,醫院採用引産手術方案的決定是否合理,則不屬於醫療損害鑒定內容。

  B 要求“胎兒死亡補償金”沒被支援 但獲賠精神損失3000元

  鼓樓法院認為,陳蕾于2014年12月12日在《手術同意書》中已簽字確認終止妊娠,係其真實意思表示,某民營醫院對陳蕾該項主張不存在過錯。陳蕾則表示是該醫院要求其流産,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所以最終法院判某民營醫院對其過錯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對於陳蕾不要求被告某公立大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支援。根據陳蕾提供的各項證據,法院依法認定陳蕾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228.4元、營養費200元、護理費600元、誤工費3000元,共計4611.36元,被告某民營醫院承擔40%的賠償比例,即1611.36元。陳蕾主張的胎兒死亡補償金480844元,該費用不屬於法定賠償項目,陳蕾主張該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援。另外,法院酌定陳蕾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最終,陳蕾獲賠4611.36元。(文中當事人係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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