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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低價機票十大來源 違規加價轉售佔比較高

  • 發佈時間:2016-01-30 08: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田燕

  該如何消除攜程式“假機票”

  令中國乘客在日本陷入尷尬的“假機票”,源自號稱中國最大線上旅遊平臺攜程。這位昔日“老大”,以如此清新獨特的方式,步入OTA競爭新格局,更因後續應對中的“倨傲”,激怒用戶,陷入危機。

  “假機票”風波發生後,違規的代理商被責令下線,攜程也展開了一場針對平臺所有供應商的審查行動。事件背後,在新的競爭格局下,監管、規範該如何成為乘客免於“被綁架”的守護者,乘客利益應如何保障則是整個行業應該思考的問題,尤其當那張“假機票”帶有較為普遍的行業特點時。

  被疑存“錢權交易”

  “假機票”事件發生後,攜程稱,事件是由於供應商違規操作造成,對此,攜程已第一時間與該票臺停止合作,並對票臺做出了相應的處罰。顯然,供應商被指為直接責任人。

  “假機票問題,首先攜程有監管責任,也有連帶責任,事情發生後,更應該有先行賠付的義務。”著名旅遊專家劉思敏表示,對於普通消費者來説,是區分不出機票到底是從攜程買的,還是從攜程開放平臺上的代理商手中買的,中小代理商的胡作非為,對於攜程品牌有很大的危害。

  當代理商銷售假機票時,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員、知名IT律師趙佔領告訴本報記者,根據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以分三種情況認定平臺責任。一是平臺沒有對代理商的身份、資質進行審核,平臺需要承擔責任;二是平臺自身做過承諾,比如説承諾當平臺出現假貨時如何賠付,平臺需按照承諾進行賠付;三是平臺對於代理商欺騙消費者的情況是明知或已知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攜程等OTA企業利用平臺將線下的業務轉到了線上,假機票的發生,既有線上的原因也有線下的原因。線上賣産品,線下提供服務,現在出了問題,線上平臺攜程説“這不是我賣的”,但他在引入第三方供應商,並使其在平臺達成交易時就應該考慮到這些問題,不能這時候推卸責任。

  “航空積分會流向市場並成功轉化為積分機票,這裡面肯定有航空公司內部人士與機票代理商之間的‘錢權交易’。”線上旅遊行業從業人士杜冰(化名)向記者透露,“假機票”事件的發生,與航空公司內部管理不嚴格脫不了關係。

  資深旅行評論員趙伊辰介紹,假機票的問題曾經在機場地勤層面經常發生,許多旅客特別是團隊旅客並沒有積累里程的意識,會有個別辦理登机證的機場地勤暗自註冊里程賬戶積累里程。但航空公司對這種行為早已嚴加整治,國內某著名航空公司在義大利羅馬機場的地勤就發生過這樣的醜聞,早已被開除。“儘管現在管理比較嚴格,但是航空公司仍然有裏應外合的現象。”

  此外,由於假機票事涉的代理商上海樂冉航空服務有限公司具有CATA、IATA雙航協認證的國內國際代理人資質,也是上海地區首批政府採購機票的“指定服務商”。不少消費者也質疑,這家機構當初是如何獲得相關資質的,行業監管部門是否也存在監管不力之嫌。

  行業沉疴發作

  “中國消費者很多只認價格,市場就是低價取勝,對於供應商來説,賣這種票可能被查,但積分票相當於沒有本的生意,高額的利潤足以導致有人為此鋌而走險。”這次被捲入假機票事件的當事人、乘客傅先生表示。

  同一航班、同一時間,機票價格卻千差萬別,這一現象是機票代理行業魚龍混雜、價格暗藏貓兒膩的表現,也暴露出行業監管的漏洞。

  勁旅諮詢曾發佈一份《線上機票價格監測分析報告》指出,目前網路上國內航班低於公佈運價10%以上的低價機票,其主要有十大來源,包括加價轉售、非正常艙位加價銷售、盜用大客戶協議價、虛假低價無法預訂、組合産品違規拆分銷售、符合運價規定産品、散拼團、擅改航班日期、讓利銷售、冒用青老年特價。

  “現在這些問題依然存在,不規範的機票銷售行為導致機票價格差異,更可能影響客人出行,破壞行業秩序。”勁旅諮詢CEO魏長仁告訴本報記者。

  《報告》顯示,加價轉售是違規佔比較高的一種方式。指機票代理商通過層層轉包和加價的方式賣給消費者,或者跟一些違規者合作,購買積分兌換機票,再加價賣給消費者,套取差價。

  魏長仁認為,票代市場具有複雜性,層層轉包造成航空公司難以監管。大票代公司向航空公司承諾銷售大數量的機票,航空公司給其較高返點,但是大票代公司自己銷售的票很少,而是分銷給中小票代。比如大票代從航空公司拿到的返點是10個,他可以拿出其中幾個點給小票代,對小票代來説,他們可以從航空公司拿到的返點比較低,跟大票代合作反而更划算。

  這個過程中,中小票代通過大票代或者一些第三方平臺拿票,不與航空公司或航信發生關係,航空公司很難監管到位。

  專家建議嚴罰“假機票”

  魏長仁還透露,有些小票代為了在價格上取勝,壓低機票銷售價格,採用提高退改簽手續費的方式來增加收入。“航空公司把退改簽的許可權下放給代理人,它也要求代理人按照航空公司規定去做,比如航空公司收120元,你也該收120元,但很多代理人把退改簽費用提高了。對於航空公司來説,這方面監管執法成本很高。而且有些票倒了好幾手,航空公司很難監管。”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蘇號朋告訴本報記者,隨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行為轉向線上,電子商務的監管也成為重要問題。他建議,運用大數據等新興技術手段解決問題,不僅對經營主體進行檢查,同時對經營過程和行為進行監管,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和成果。

  “攜程作為網路交易平臺,應根據《網路交易管理辦法》,標明自己的平臺身份,其次對賣家進行審核,同時進行亮照經營。所謂亮照經營,就是把賣家的營業執照、聯繫方式、地址等資訊公開。這樣消費者能夠區分自己是與平臺發生交易關係,還是與代理商發生交易關係,不容易形成誤判。”趙佔領表示。

  行業監管亟待規範是一方面,業內專家建議,消費者在網上預訂機票後,最好核查機票真實情況,一旦出現假機票問題,要積極維權。

  記者了解到,在“假機票”事件中,攜程曾提出“退一賠三”的標準解決問題,但是傅先生表示,“即使按照這個標準,也不夠我當時買張從日本飛回國的全價機票,這跟攜程以往給我的服務態度是完全不一樣的。”

  對此,朱巍表示,按照當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出現欺詐應該是退一賠三。當時制定此條法律時,是我國第一次大規模引入懲罰性賠償,擔心賠的太多誘發一些道德風險,杜絕一些投機取巧的現象。但在實踐過程中,由於價格的變動和打折促銷等現象增多,按照最初花錢的金額三倍賠償額可能是不夠的。也有人建議這種打折商品的賠償按照原價來賠付,但這並不符合我國立法的傳統思路,我們基本上都是按照花了多少錢的倍數來賠付。但除了給消費者賠付外,行政管理部門還會對商家進行罰款,罰款與民事賠償是不衝突的,這樣也能起到懲罰的目的。

  蘇號朋認為,消費者可以先通過投訴等辦法,要求違規商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這是《合同法》的範疇,此外還可以根據消法要求“退一賠三”的賠償性補償。“‘假機票’事件並不是一個個案,而是長期、廣泛存在的一種欺詐性交易手段,對市場秩序造成了一定破壞,監管部門應該嚴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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