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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佈PPP指導意見 各地每月須報項目進展

  • 發佈時間:2014-12-05 0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王辛夷  責任編輯:張少雷

  日前,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項目適用範圍、部門聯審機制、合作夥伴選擇、規範價格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做好示範推進等方面,對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提出具體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導意見》在加強PPP項目的規範管理一則中提到,要擴充項目儲備,各省份發展改革部門要建立PPP項目庫,並從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將項目進展情況按月報送國家發改委。

  對於社會資本普遍關注的合同規範問題,發改委在發佈 《指導意見》時一同印發了《通用合同指南》,對PPP項目的合同主體、合作方案、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等都提出了具體意見。

  規範合作關係

  1996年底通車的泉州刺桐大橋,為內地首例BOT(建設-運營-移交)項目,曾被樹為典型。數據顯示,1997年,刺桐大橋的通車費為2371萬元,到2006年這一數字上升到8100萬元。不過,2006年後政府相繼修建了6座大橋,刺桐大橋成了唯一一座收費大橋。2013年刺桐大橋的通車費用降至4200萬元。

  “希望我的經歷能給後來人一些提醒。”建設刺桐大橋的名流公司董事長陳慶元曾告訴記者,由於當時合同過於簡單,很多後續問題難以解決。

  在PPP模式早期探索階段,陳慶元的故事並不少見,他説,“政府今後要推動PPP,一定要出臺一個有法律效應和法律依據的標準合同文本。”

  陳慶元們的困境得到了政策層面的回應。上月底,國務院發佈《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要規範合作關係保障各方利益,對PPP項目的業主選擇、價格管理、回報方式、服務標準、資訊披露、違約處罰、政府接管以及評估論證等進行詳細規定,規範合作關係。

  和《指導意見》一同發佈的是一份針對PPP項目的 《通用合同指南》。這份指南分別對合同主體、合作關係、投資計劃及融資方案、政府移交資産、運營和服務、收入和回報、不可抗力和法律變更、合同解除、爭議解決以及其他約定等做出詳細規定。

  不過,一份指南當然不是包治百病。“(指南)只是提供參考,離地方能夠使用還很遙遠。”金永祥認為,PPP模式的項目本身情況大多比較複雜,真正的規範要靠每個項目的專業化運作。

  各地需建PPP項目庫

  如果説之前,發佈的《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旨在解決鼓勵社會投資的“投什麼”、“誰來投”、“怎麼投”三個問題,此次發佈的《指導意見》則是對PPP模式做出更細分的規定。

  不僅如此,《指導意見》還要求各省份發展改革部門建立PPP項目庫,及時跟蹤調度、梳理匯總項目實施進展。從2015年1月起,于每月5日前將PPP項目進展情況,通過全國發展改革系統縱向網按月報送至國家發改委。

  據記者了解,報送內容包括文字材料及進展情況表。進展情況表分為在建項目和擬建項目兩部分,需要填寫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行業、項目總投資、PPP操作模式、社會資本情況、項目進展情況等基本內容。文字材料則主要包括PPP項目的推進措施、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及意見建議等內容。

  金永祥認為,隨著PPP項目數量的增多,採用項目庫管理可以避免“打亂仗”的現象,對涉及不同行業的項目進行統籌安排,做到項目建設有條不紊。

  此外,《指導意見》將PPP項目分為經營性項目、準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三類。

  對於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並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

  對於經營收費不足以覆蓋投資成本、需政府補貼部分資金或資源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附加部分補貼或直接投資參股等措施,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模式推進。

  對於缺乏“使用者付費”基礎、主要依靠“政府付費”回收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建設-擁有-運營(BOO)、委託運營等市場化模式推進。

  各地PPP熱情已經被點燃,四季度江蘇推出首批15個擬運用PPP模式的試點項目,投資總額達875億元;天津採用PPP模式建設運營的公共設施達20個,總投資超過500億元;安徽公佈第一批42個城市基礎設施類PPP項目,總投資70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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