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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謠言治理乏力困局:政府缺位 誤導資訊佔上風

  • 發佈時間:2015-06-09 15:24:34  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叔坤 郭鐵  責任編輯:吳起龍

創意攝影/記者 王遠征

    院士陳君石:政府缺位、不透明,誤導資訊佔上風

    隨著公眾對日常食品消費與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對食品産業的普遍不信任催生了食品謠言的産生與傳播。一些符合公眾日常生活經驗的謠言,因公眾“寧可信其有”而在網路世界擁有了經久不衰、翻新不止的生命力。

    食品生産和加工企業因而成為食品網路謠言最大的受害者。中國飲料工業協會行業發展部副主任王金玉表示,謠言本身可能僅涉及一個或者幾個企業,受到損傷最直接的是企業,但實際上,現在幾乎被造謠的企業通常都是龍頭企業,危及整個行業。

    謠言損害商品信譽,造成企業經營損失。然而,由於網路謠言舉證難、網路上“隨手發”的責任鑒定難、損失定損難等等,增加了維權難度。而謠言違法成本低與第三方平臺責任認定難等,也使得謠言治理陷入“乏力”困局。

  困局1 追責舉證、維權難 受害企業很困擾

  今年上半年,一則關於肯德基的消息將過往發生的消費者投訴與怪雞謠言捆綁在一起,通過微信號被大量轉發傳播。因不堪謠言困擾,肯德基近期將10個涉嫌造謠的微信賬號告上法庭。

  實際上,肯德基6個翅膀8條腿怪雞的謠言流傳已久。談起維權,百盛餐飲集團中國事業部總裁屈翠容坦言:“企業在網路上維護名譽權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情,因為舉證艱難。涉及微信賬號非常多,不可能一次把他們都告上法庭。”

  屈翠容所説的維權難度體現在:一是收集賬號運營方資訊的難度很大,另一方面保全證據工作量也非常大。“這次選擇了3家公司的10個賬號作為首批起訴對象,後續賬號的資訊和證據蒐集還在進行中,之後還將有一系列動作”。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標準,以及《刑法》第246條第1款關於“誹謗罪”的規定,都可為受謠言侵害企業提供法律支援。然而實際司法實踐中,企業往往受到“證據採集及認證”、“謠言製造者主體難以認定”等實際操作困擾。

  舉證難、維權難,幾乎成了受害企業面臨的共同難題。中消協律師團團長、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邱寶昌認為,網路謠言由於跨地域、隱蔽性以及容易散失、無法保留等特性,確實較一般案件存在這樣的問題。網路謠言大致分兩種:一種是一般的歪曲、誇大、虛構事實,構成名譽侵權;另一種是造成嚴重後果,如有不實謠言對企業經營造成50萬元以上的損失,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此時應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但是,即使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也會存在很大難度,網際網路端口較多,有些甚至是境外設立的。企業定損也有難度,因為要取證。因此網路謠言的打擊成本、行政成本、司法成本都很大。”邱寶昌説。

  困局2 違法成本低助長“隨手轉”

  早在去年將微信公號“蜜琪兒”告上法庭的農夫山泉還遇到了另一個問題,就是我國法律缺乏對企業名譽權侵害的合理量化標準。

  去年10月,公號“蜜琪兒”發佈了題為《農夫山泉停産,這水我再也不敢喝了!我要買水機》的微信,農夫山泉將其告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區法院判決,蜜琪兒“行為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判決刪除侵權文章,並在該微信號顯著位置刊登向農夫山泉道歉的聲明,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但對於這一判決結果,農夫山泉卻認為目前我國法律對企業名譽權的賠償與傷害極不成比例。“名譽權是企業最核心、最重要的資産,造謠者只需付出極小的經濟代價,就能重傷一個企業聲譽,這極大助長了造謠者的囂張氣焰。”呼籲國家調整企業聲譽權侵害的相關規定,真正重視企業的聲譽權,從根本上剷除謠言的溫床。

  邱寶昌也認為,企業就謠言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時需有充分證據,而有些損失很難計算。可違法者傳播謠言時只需隨手一傳就可以了,成本很低,且很難打擊。

  這種違法成本低從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對違法者的震懾作用。對於“隨手發”責任鑒定,邱寶昌説,“隨手發”有的是嘩眾取寵,有的是故意而為,有的是捏造事件,網民和公號在轉發資訊時應有辨別責任。“對幾萬閱讀量的‘隨手發’,應認定為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予以追責”。

  困局3 第三方平臺監管責任履行難

  新媒體時代的傳播特性,使網路謠言流傳更為便捷,辟謠變得更困難。

  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總顧問陳君石指出,微信上的一些自媒體,已成為謠言和不實資訊的“放大器”。這些謠言對實際生活和社會産生的危害遠遠超過所謂風險對人們健康的損害。

  邱寶昌認為,對網路公共平臺,特別是微信、微網志等社交媒體,“應該加大對它們的規制,讓網路公共平臺承擔更大的責任”。

  騰訊研究院副秘書長、法學博士張欽坤也認為,在“網際網路+”的時代,對平臺責任的規制問題仍是一個核心的問題。

  然而,第三方網路平臺的監管責任認定並非易事。《侵權責任法》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但同時根據“避風港”原則,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依據《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條款主張免責。

  目前,對第三方平臺的責任認定與如何追責仍是難題,如何在“不侵害權利人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同時,有效地監管、限制網路謠言的傳播,也並非易事。

  中山大學傳播與設計學院院長張志安表示,相比微網志,微信的辟謠難度更大。微信朋友圈相對較為封閉,監管並不容易,因此微信上的很多謠言仍會反覆出現。

  困局4 資訊存“真空”食品風險交流缺位

  國家食藥監總局新聞司副司長申敬旺在日前的“凈化網路環境 打擊食品謠言”研討會上表示,不少食品問題並不是真正源於食品安全事件,而是由於消費者和科學真相之間的“資訊真空”造成的誤讀、誤解、誤信。

  資訊不對稱,一定程度上助長了謠言的産生和傳播。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的充分溝通,是治理和消除食品謠言最有效的途徑。

  但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君石指出,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交流仍存在不少問題:一是政府缺位,政府風險交流的時效性和透明度仍較差。二是權威專家因擔心被斷章取義不願面對媒體。三是某些媒體不經核實即發佈。沒有科學依據的誤導資訊卻大佔上風。“結果就造成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過度擔心,不利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

  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藥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應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與公眾進行交流。但陳君石説,“這一條實施難度很大,和現實的差距很大,現在很多評估和監管資訊是不公開發佈的,需要克服很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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