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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建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要提示風險

  • 發佈時間:2016-04-06 11:15: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伴隨部分城市房地産市場再度活躍,有關房屋糾紛的案件也在增多。業內專家提醒,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預見和提示商業風險,以防止預付首款後市場價格出現波動。

  去年10月份,哈爾濱市民張某欲購一套校區房,與房主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63萬元,張某先預先交付首付款20萬元,並定2015年12月30日張某將剩餘房款一次性交付給徐某後,徐某向張某交房。

  然而在此期間房價上漲,徐某要求張某多補交5萬元的購房款,遭到張某拒絕。臨近交房款的日子,張某卻無法聯繫上徐某,直到今年1月21日,張某終於聯繫上徐某,要求交付房款,徐某以張某未按期交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後經哈爾濱仲裁委裁決,徐某應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案件部部長關克鑫表示,房價變動屬於買賣前雙方能夠預見到的商業風險,不屬於不可預見的情勢變遷等解除合同事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專家提醒,在房地産市場,房價隨時會有漲跌情況,對於買賣雙方來説都存在一定風險,但雙方當事人一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一定要依據合同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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