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價瘋漲深圳上演"毀約潮"買賣方各有苦衷
- 發佈時間:2015-06-10 16:36:47 來源:羊城晚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龍華片區成賣方毀約重災區
法院受理案件翻番,房産律師門庭若市 買方賣方各有苦衷,強制過戶仍存風險
“3·30”新政後,深圳房價如火箭般上升,尤以前海、蛇口、寶中、龍華四片區為甚,短短兩月內二手房價普漲30%,部分樓盤大漲50%。伴隨而來的是“業主毀約潮”。有律師事務所統計,“五一”過後,二手房買賣業主反價案例的接待量,已經超過了去年全年的接待總量。
現象 毀約潮奔襲而來
小王一直租住在羅湖區水庫新村,今年3月趕上房東出售房子,就打算把房子買下來。在繳納9萬元定金後,小王和房東簽了約,還把69萬元首付款做了銀行監管。合約簽訂不久,“3·30”新政不期而至,房東立馬反悔。在一次次談判後,小王讓步願意再加7萬元,但房東仍然拒絕配合辦理手續。小王認為,房東有點兒獅子大開口,但對方又耗著不談毀約的事,小王只能向法院求助。
李先生同樣遭遇“房東反價”的煩心事。今年3月初,他看中一套房子,繳納10萬元定金後不久,業主既不配合辦理手續,也避談毀約賠償問題,“打電話態度很強硬,每次都是不加20萬免談!”記者了解到,深圳被賣家違約的購房者,于4月初組成一個二手房買家維權群,截至6月9日晚8時許,該群已有317人,200多人同時線上。
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張茂榮律師專注房地産官司10餘年。他告訴記者,這是他從業以來遇到的最大業主毀約潮。進入4月,他的律師所平均每天能接到20來個諮詢電話,有的是買家被毀約後前來諮詢辦法,有的則是業主前來諮詢如何可以免責毀約,有的業主甚至委託律師直接發出解約函。“五一”過後,二手房買賣業主反價案例的接待量,已經超過了去年全年的接待總量。
苦衷 買賣方都覺得虧
“客觀來説,市場波動這麼厲害,確實傷害了買家,但也傷害了換房的賣家。輿論不應無端指責業主毀約,很多業主賣舊房子,是為了買更好的房子。”張茂榮説,自己曾經遇到過一個人拿兩份合同的情況,作為賣方,此人希望能夠中斷買賣,作為買方,此人又希望合同能夠順利成交。
由於家庭人員增多,高女士今年看中前海片區一套137平方米的房屋,今年1月與賣家簽訂了購房合同,總價510萬元,並支付了25萬元定金。為了購買此房産,高女士低價將自己唯一住房出售,並在親朋好友的資助下才湊齊首付。原本高女士與賣家約定3月30日到銀行辦理資金監管,但由於前海概念,該樓盤一下子漲到710萬元,賣家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諉,甚至玩消失。
在這起案例中,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賣家違約需要支付雙倍定金或房屋成交價的20%作為賠償金,而這位賣家卻只願意支付3個月的定金利息,甚至揚言“不怕告,官司耗個兩三年,房價漲到你更買不起房”。事實確實如此,高女士先前賣出的房子已經漲了近100萬元。
而事實上,很多毀約的業主並不擔心。黎小姐今年4月初簽訂了一套位於龍華新區的51平方米小兩房,交易總價150萬元,目前已經漲到210萬。賣家看著房價在漲,遲遲不肯贖樓,一直拖到5月底才説不賣。“我問賣家加多少價可以賣,他就是不賣。”黎小姐無奈地説。目前,黎小姐已經訴諸法律途徑。但若是按照房屋交易總價的20%計算,她只能獲得30萬元的賠償金,而這套房屋已經漲了60萬元。
反思 賣家違約成本低
房價瘋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激增。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提供的統計數據顯示,“3·30”新政至今,該院受理的相關案件數量翻了近一倍。其他法院的情況也基本差不多。張茂榮律師也表示,4月底以來,律師所接到的以賣家違約為主的房屋糾紛案件數量,比往年增加了10倍以上。
“賣家違約的根本原因在於違約成本太低,房價上漲的幅度已經超出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總額。”易玉成律師表示,按照目前較為普遍的購房合同,違約金最高只是預付定金的2倍或房屋成交價的20%,在房價暴漲30%以上的情況下,即便違約,賣家依然有利可圖。
“其次,買家維權成本高,訴訟不確定性也是原因之一。”張茂榮表示,除了“定金雙倍返還”是法律規定的,大多合同中規定的“違約一方按成交價20%支付違約金”則難以保證,“法院判決時,有可能調低違約金比例。”而買家在此期間的損失也很重,如房價上漲後遭遇再次購房的升值差額,這也是難以舉證的。
擔憂 強制過戶存風險
種種因素導致賣家毀約行為難約束,難道買家就束手無策?張茂榮表示,在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價上漲損失的情況下,買方完全可以視情況起訴強制交易;法院判決強制交易的,買方仍然可以申請銀行按揭貸款,而無需一次性付款;合同有遲延履行違約金的,起訴業主強制交易的同時,還可以要求業主承擔訴訟期間的違約金;符合減免稅費的,業主負有申請減免的義務。
張茂榮表示,防範毀約行為同樣重要。“一方面,應增加定金數額,提高違約成本,並完善合同條款,防止約定不明。另外,也應切斷毀約藉口,確保合同有效,縮短交易期限,儘快完成過戶。”
不過,張茂榮表示,強制過戶也有很多不確定性,買方維權成本會很高,風險太大。“比如賣方尚未還清房貸,如果賣家不配合,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張茂榮呼籲司法機關在自由裁定權的時候,要充分關注市場變化,“有的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房屋成交價的20%,但相關判決才給10%。司法機關明知市場房價已經暴漲,這樣的判決有些脫離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