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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60萬買到問題法拉利 4S店被判賠720萬

  • 發佈時間:2015-11-02 07:18:55  來源:重慶晨報  作者:廖怡飛  責任編輯:吳起龍

法拉利事故車

狀告

  判決結果

  退一賠一,4S店共賠償720萬

  曾經轟動一時的索賠1440萬法拉利458ITALIA維權案,10月29日在渝北區法院宣判。原、被告均沒有出席,出席的是雙方的代理律師。

  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被告敗訴。被告重慶駿東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被判處退還車款360萬元,並對原告進行懲罰性賠償,賠償的金額為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價格的1倍即360萬元,共計720萬元。

  隨著法官宣佈休庭的法槌敲響,這起涉及金額高達1440萬的汽車維權案件暫時有了結果。原被告雙方當庭均未表示要上訴。

  案件回顧

  發現法拉利曾大修,他起訴4S店

  據龔瑜稱,2013年8月14日,他與該4S店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雙方約定以360萬元購買一輛法拉利二手車,8月23日交車時店方再次口頭承諾,車子 行駛了3145公里,其他沒有任何問題。但使用一個多月後,經過查詢發現,該車來自杭州一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過,前後輪、平衡塊、左 下臂擺等20個組件和耗材進行過維修和更換。

  後保險公司證實,2013年1月29日,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公路中間的隔離帶發生碰撞,維修費40萬元;該法拉利的原車主就是杭州和重慶這兩家汽車銷售服務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據了解,當事人龔某曾經找過4S店進行過協商,但被4S店拒絕,龔某才起訴了該4S店。

  爭議焦點

  涉嫌欺詐,買賣合同不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開庭審理中,被告代理律師丁夢宇稱,被告不具有銷售法拉利二手車的資質,所以買賣合同的交易主體應該是原告龔先生和登記車主施某某,屬於自然人交易。

  另外,法拉利的新車銷售價約500萬元,而涉案車輛維修費用為40萬元,只佔車輛價值成本的8%,不構成重大維修。

  被告方代理律師丁夢宇稱,涉案車輛交付時,原告確認車輛狀況完好負有檢驗義務,原告在檢驗完成後接受了涉案車輛,因此被告未構成欺詐。

  而在判決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載明被告4S店係賣方、原告龔某係買方。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的所有人係杭州某4S 店,並由該4S店完成了車輛的維修,而被告與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為施某某,綜合以上情況,被告知悉涉案車輛發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

  被告係獨立法人,其在知道涉案車輛係事故車且應當進行告知的情況下,未告知原告龔某,應推定其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涉案車輛係事故車的事實。從而影響了買受 人作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辯解理由法院不予採納,依法應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時存在欺詐,該合同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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