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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網店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發促銷資訊

  • 發佈時間:2015-05-07 07:31:00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張璐  責任編輯:謝淩宇

  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佈《無店舖零售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6月5日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如違規,其行為及處罰結果將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並實現資訊共用。

  辦法所稱無店舖零售,指不通過店舖,由廠家或商家直接將商品遞送給消費者的零售業態。包括電視購物、郵購、網上商店、電話購物和自動售貨亭(自動販賣機)等。意見稿明確,國家支援有形店舖與無形店舖融合與創新,向小城鎮和農村市場延伸業務。

  意見稿規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過無店舖零售方式進行交易。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應當妥善保管消費者個人資訊,不得洩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不得通過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信函等渠道,向其發送推銷資訊。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或相關服務者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明示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範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銷商品品質。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應當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違反辦法的行為及行政處罰結果將進行匯總,建立不良信用記錄和信用評級制度,並實現資訊共用。

  無店舖零售經營者和相關服務者的經營行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法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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